第三款第(二)、(三)、(四)项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之一:本法中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作为与持有的构建省略)。
不作为具有可罚性,如果本法作了明确规定的。
行为人具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且有能力阻止而没有阻止结果的发生,其不作为与因作为而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依照本法处罚。
作为义务的产生可以基于:
(一)法律明文的规定;
(二)职务、职责或职业的要求;
(三)行为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
(四)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参考文献:
[1]王世洲.中德划分罪与非罪方法的比较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秋季号),1999.
[2]马荣春.罪刑关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94-97.
[3]欧锦雄.“寄宿罪状”之提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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