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实与再抗辩事实捷足先登记载于诉状中似乎更好。
[19](日)上野泰男:《证明责任》,载《法学教室》2002年第12期。
[20](日)吉野正三郎:《民事诉讼中的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载《铃木(禄)古稀纪念论文集》1994年版,第577页。
[21](日)兼子一:《证明责任》,载《民事诉讼法讲座(1)》,有斐阁1954年版,第581页。
[23]日本司法研修所编:《民事诉讼中的要件事实一总论》,1986年版,第200、201页。
[23]就两者关系的不同见解还有折衷说、互不相干说,参见段文波:《要件事实理论下的主张责任》,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
[24](日)村田涉:《作为法律事务家养成教育的要件事实的思维方式》,载《法律家》2005年第4期。
[25]相关学说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以下。
[26](日)松森宏:《要件事实论与法学院的法曹养成教育:律师的立场》,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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