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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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来支撑。“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不需要太多的证据规则,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镰了。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逐渐形成了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在这种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下,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参与审判并决定案件事实,那么必然对证据规则有较高的要求,而“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判断事实的证据是经专业法律训练的司法官员,他们较少会被某类证据误导而步入裁判的歧途,因而对证据规则没有太高的要求,自然也没能形成具体详尽的证据规则,因而品格证据在大陆法系只有零星规定。英美国家为了防止误导陪审团,从各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这种具有较强偏见影响的证据必然包括在其中。虽然现在大多数案件都不由陪审团审判了,但这些因陪审团而产生的证据规则依然适用。这是因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国的衡平法院长期以来就不使用陪审团,但它同样适用大部分普通法院使用的证据规则,这就说明那一套证据规则就完全可以适用于法官的审判。”另一方面,从功能看,尽管证据规则的建立考虑了陪审员的弱点,但这些弱点实际上也适用于所有人类,包括法官。诚然,法官在这些弱点上的表现比较轻微,但毕竟不能完全幸免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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