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权的思考与探讨 |
|
|
有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在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上无法实现统一,执行机构的地位也不甚明确。执行人员方面——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对法官的法律地位和任职资格做了具体规定,执行员在法律上并没有被归入法官的行列。但实践中,对执行员的任命和管理是以审判人员为标准进行的,执行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上两方面都说明,在我国,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事实上仍处于不分的状态,难以实现权力制衡,保证执行效果。 其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机构有权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负责执行的法院在实质审查后可以裁定撤销、改正或驳回。第204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中,虽然是以人民法院作为审查和裁判的主体,但实践中仍是由执行员具体操作实施的。这使执行机构在职能上与审判机关发生重合,不利于审执分离的彻底实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改革民事执行机构,还是从宏观上设计执行体制,准确定位执行权并厘清执行过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仅从“执行权”这个角度进行探讨,执行制度中也还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和完善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研究 下一个论文: 司法的功能与反家庭暴力立法——以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为视角
|
|
|
看了《对执行权的思考与探讨》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执行中的心理战 [法律论文]试论民事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法律论文]试论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贯彻、执行“尊重和保障人 [法律论文]浅谈行政执行权利控制的必要性 [法律论文]试论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之认定及处置研究 [法律论文]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今日更新]胡永富《提升团队执行力》学习心得体会 [今日更新]XXX美容院2013年三八妇女节活动执行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