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移交,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类型的协助行为,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像民事诉讼法一样以专章的形式对司法协助事宜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以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但这样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完备、内容翔实的法律制度,不仅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寻求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缺乏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对于外国或地区向我国寻求刑事司法合作的情形,我国国内司法机关如何提供协作和配合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二、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引渡条约的比较与适用
(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比较与适用
从我国与越南、老挝、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5个东盟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看,与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签署的是专门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与越南、老挝签署的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是条约组成部分。签署专门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签署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相比较,两者基本原则、内容、适用的程序和方式基本相同,主要表现在:
1 签署司法协助条约的基础相同,都是以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为基础。
2 关于进行刑事司法协助中双方联系的中央机关规定是一致的。除了与越南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双方中央联系机关包括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与另外4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都是由司法部担任联系机关。
3 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规定是一致的。需要刑事司法协助时,都是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由请求方向被请求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请求书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被请求方同意其他译文。
4 协助的主要内容也是一致的,即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与保护、赃款赃物的移交、刑事判决的通报。但签署专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协助内容的规定更全面和详细,签署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比较简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1条适用范围规定:第1款:“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就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以及其他诉讼程序,向对方提供最广泛的相互司法协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还是由其他机构请求或提供。”第2款:“协助应当包括:(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2)在被请求方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3)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4)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5)查找和辨认人员;(6)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7)为作证的目的,移交在押人员或者安排其他人员在请求方出庭;(8)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9)采取措施查找、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10)通报刑事判决或裁定和提供犯罪记录;(11)交换法律资料;(12)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同样,对刑事司法协助有关排除和拒绝事项的规定,也是在专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详细规定,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1条第3款,本条约不适用于:“(1)对人员的引渡;(2)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允许的除外;(3)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4)刑事诉讼的转移;(5)逮捕令的执行。”第4款:“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第5款:“本条约不适用于军事犯罪。”第3条第1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1)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2)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政治犯罪;(3)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4)被请求方已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终审判决;(5)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相应地,在我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对刑事司法协助有关拒绝事项的规定很简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8条关于司法协助的拒绝规定:“如果被请求方认为执行某项请求可能损害其主权或安全,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但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另外,比较特殊的是,在我国与5个东盟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司法协助拒绝事项规定,除了我国与越南的条约外,与其他4个国家的条约都包含政治犯罪、军事犯罪、本国国民、不构成犯罪等事项。
5 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执行,是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方在收到请求方请求书后,由中央联系机关转交具体司法协助执行机关,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在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请求方所要求的方式,及时执行。在规定期限或请求书所附期限内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二)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引渡条约比较与适用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引渡是以双边引渡条约为依据的。如前所述,到2008年12月,我国已经与老挝、泰国、非律宾、柬埔寨4个东盟成员国缔结了引渡条约,如果犯罪嫌疑人外逃至这些国家,将他们引渡回国就有了依据。如前述外逃泰国的陈满雄、陈秋圆、黄清洲,外逃柬埔寨的杨万忠,我国都是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将他们引渡回国进行审判。从我国与有关东盟成员国缔结的引渡条约看,引渡的主要内容是:
1 引渡以双边条约为依据,以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为基础,目的是在打击犯罪领域建立更为有效的双边合作关系。
2 请求引渡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双重犯罪与最低刑罚标准相结合原则。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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