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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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联合宣言》,规定了增强信息交流、增强人员交流与培训和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实际运作、增强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联合研究、探索其他合作领域和模式等合作的形式,确立了“打击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装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作为合作的重点内容。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了《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标志着中国东盟关系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各自的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1月10日在曼谷签署了《东盟成员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确定了双方反恐、禁毒和打击国际经济犯罪等重点合作领域,明确了各领域的中长期目标,规定双方将通过信息交流、人员交流与培训、执法协作和共同研究等方式合作。这些联合宣言和备忘录对我国与东盟国家在打击跨国犯罪中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有着纲领性指导作用。 (二)在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构建上,国内应制定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以规范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由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执行是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在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请求方所要求的方式,及时执行。而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还没有建立起体系完备、内容翔实的法律制度,这不仅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寻求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缺少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对于外国或地区向我国寻求刑事司法合作的情形,我国国内司法机关如何提供协作和配合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此,制定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可使国内刑事法制体系与外国的、国际的刑事法制体系相衔接,为形成稳定、良性、有序、公正的对话和合作机制提供依据和基础。刑事司法协助立法在内容上,是从广义角度还是从狭义角度确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黄凤先生在其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中,主张从广义角度设置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即在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扣押、冻结和没收财物基础上,还包括移管被判刑人,刑事诉讼移管。考虑到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所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内容,不应包括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刑事诉讼的转移。主要围绕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扣押、冻结和没收财物确定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比较适当。同时,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建立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执法机构相互间的高层会晤机制,交换经济犯罪信息和最新动态,互相协查办案,交流办案经验,加强执法合作并形成制度,是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不能缺少的。 (三)在引渡制度上,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在以下方面需变通灵活解决;1、关于本国国民不引渡。近几年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拐卖人口、走私、贩毒、诈骗等跨国犯罪集团增长很快,犯罪分子跨国犯罪逃往本国,如果严格适用此原则,可能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通过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可先由一国审判相对方涉嫌犯罪人,再将罪犯由审判国转移其本国以及相互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2、对政治犯不引渡问题。由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各自的政治制度不同,对政治犯的确定就会有各自不同的标准,这样双方在实施引渡中就会出现矛盾。对政治犯的范围界定,继续像中国与泰国、中国与老挝引渡条约的做法是比较适当的,即“在双方的引渡条约中可采取列举的方法,将哪些不属于政治犯罪的内容大致明确下来。”另外,将灭绝种族罪、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劫持人质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的规定,将国际犯罪行为以严重的普通犯罪案件进行对待,并将之弥补列明于双方的引渡条约中。因为,把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这是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发展的一个新趋势。3、灵活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在解决死刑不引渡问题上,有学者提出我国引渡法要明确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目前我国还没有取消绝对死刑,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引渡条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但却有弹性规定,如我国与泰国、柬埔寨的引渡条约中有关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在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及请求方利益的同时,如果被请求方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可拒绝引渡。我国引渡法虽然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如何承诺还没有指导性原则。目前,在死刑引渡实践中采用赵秉志先生提出的部分拒绝立法方式比较适当。赵秉志先生认为: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应该采取部分拒绝的立法方式,即附条件引渡。“根据拒绝死刑不引渡是否附带条件进行划分,死刑不引渡原则可以分为完全拒绝与部分拒绝。所谓完全拒绝,是指当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不同意对其进行这种刑罚时,被请求国完全拒绝请求国的请求,对被引渡人不予引渡,而不对请求国附加任何予以变通的条件,这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刚性条款;所谓部分拒绝,是指在前述情况下,当请求国承诺满足被请求国提出的某些要求时,被请求国可以准予引渡。”4、克服条约前置主义。条约前置主义是引渡中被请求国坚持条约为前提条件,没有引渡条约则拒绝引渡请求。由于我国与东盟大部分国家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以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达到引渡目的,开展引渡合作是很好的变通做法。5、通过国家间临时达成的互惠协议促进双边引渡行为的开展。这种情况是指如果我国与东盟某个成员国两国之间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我国在提出引渡的同时,承诺在今后类似案件中,将向对方提供类似的协助。 (四)积极推进与其他东盟成员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促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全面有效合作。目前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中还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当犯罪嫌疑人逃往这些国家,我国要与这些东盟成员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合作缺乏法律依据。这些国家还没有与我国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障碍主要是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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