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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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制度的影响。还没有与我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东盟成员国,社会制度上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上的矛盾是不言而喻的,当顾及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分歧、对立,往往导致政治问题,影响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积极性。2、与犯罪有关财物分割的影响。外逃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携带有大量的财物。如果被引渡或移交回国,就有一个如何处置其所携带的财物的问题。当被请求国提出分成要求,能否拒绝?虽然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在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中对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的费用承担可约定,但提出分成既是金钱的问题,也是事关国家主权和法治问题,对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有一定影响。3、法律制度的影响。东盟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有的属于英美法系,如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有的属典型的大陆法系,如泰国;还有的国家法律体系不是很明显,如柬埔寨。在各国政治、法律体制各不相同而且缺乏兼容性的情况下,我国与东盟国家开展司法协助和引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尤其是东盟成员国中没有与我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国家,有的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无疑对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带来影响。面对这样的障碍,在以后中国与东盟相关成员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时,可以通过变通原则和列举方法消除。如对于死刑引渡问题,如果该国已经废除死刑,条约中可以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如果该国还没有废除死刑,可通过协商谈判以致承诺量刑条件达到引渡目的。另外,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执法机构除了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及执法合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引渡、遣返行动外,中国和东盟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专门的信息交换渠道和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来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流。尤其是建立交换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单制度,以便及时查找逃犯的行踪,为引渡、遣返工作打下基础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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