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美国“辩诉交易”及其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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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6年的实践中证明,尽管法律上的程序设计和实践中的司法操作存在较大的距离,但它毕竟为当事人主义打下了基础,即控方和辩方的平等地位能够得到保证。 (2)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主义下的法官应当绝对中立,是消极的裁判者,并不介人控辩双方的抗争,而只是在双方诉求的范围内做出裁判。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审判必须限于指控的范围。实践中,法官改变指控罪名和追加认定罪名的现象时有出现。这样就使检察官与辩护人私下达成的“辩诉交易”可能因法院的否定而失去存在的价值。 (3)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水平上来说,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中,控方承担着指控犯罪的重要职能,要做到成功指控,控诉方检察官的水平必须强于或者至少不低于辩护人的律师,尽管我国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还远远不能适应抗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 (4)按照美国正当程序的理念和要求,公平合理的审判至少包括以下基本保障:假定无罪、证人出庭受询问、公正的法律辩护、保持沉默的权利、在审讯中最后发言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人,对刑事犯罪的证明要求也越来越高,它使我国犯罪侦查部门原本不高的侦查能力雪上加霜,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尽管有很多的好处,但在我国还没有完全适宜它成长的土壤,但这并不能阻挡我们去选择它。我们应面对并且改革、完善我国法制的环境,使之能采纳“辩诉交易”的制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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