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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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的豁免规定是针对经营者而言的,并没有明确适用于行业协会的行为。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时已考虑到我国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尤其是政府职能转换后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大量存在而将行业协会作为重要的主体来进行规范。但行业协会本身并不是经营者,《反垄断法》在对其进行规范时需要制定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的规范原则,在原则上禁止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要更多地考虑各种合理因素的存在,更多地适用豁免制度。因此,只要行业协会对于组织成员企业达成的协议具有“正当理由”,就应适用第15 条的豁免规定。当然,何谓“正当理由”也需要加以细化。 此外,应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规则制定权。只要这种内部的竞争规则的内容是重复或加强《反垄断法》的规定,就应予以鼓励;同时考虑到行业协会在很多情形下还可以引导协会成员从事维护竞争的行为, 因此, 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时还应当以专门条款的形式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维护竞争的行业规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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