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何种角度,医事法比经济法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它更有资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社会现实迫切需要一部以医患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明晰权利与义务、确定医患纠纷处理原则与规则的专门的法律。
2.1.2扩大立法领域。医患关系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要从系统性、整体性考虑拓展立法空间。(1)制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投入的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对国家主办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与补偿原则,确保国家主办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使国家政策法律化,从制度上解决“看病贵”问题。(2)制定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管理的法律制度,确定费用控制原则,确保检查、用药、治疗的合理性。(3)制定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全民看得起病。(4)制定医疗责任风险保险制度,为医疗机构行业提供风险分担机制。
2.2机制创新
2.2.1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th0。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寄托于某~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与手段多元化为基础理念;不排除来自于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可能,同时以每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如正义、效率、经济等)为当事人提供选择[5。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是拓宽解决纠纷渠道,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构建起多层次多样化的解决方式与多种适用规范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具体方法,也可以根据医患纠纷发展的程度由低向高启动相应的机制,还可以多种方法并用。总之,一切围绕有效解决纠纷决定具体方法。
2.2.2调整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必须从制度层面改革鉴定机制,将医疗事故的鉴定权从医方的势力范围中分离出来,交由中立的鉴定机构履行鉴定职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公正性。
2.2.8建立医疗服务审计制度。必须建立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构建患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服务专业监督机构共同组成的医疗服务监督网络。应授权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机构,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也可以授权医疗保障的主办机关,开展医疗服务科学性、合理性评估,为患者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规制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2.2.4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纠纷案件复杂性和解决的难度,普通法官往往缺少受理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所需要专门的知识与经验,很难保证审理判决的质量。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庭,培养和配备相应的法官,承担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这有利于提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整体水平,实现司法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目标。
2.8加强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则观念等。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维护法治的精神,法律才有可能发挥良法的应有作用,否则只能是一种摆设。从目前的国情来考虑,医疗卫生行业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在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是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要站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注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同时,还要重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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