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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征收程序研究           
财产征收程序研究
摘要: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利益,必须享有在特定情况下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的权力。然而财产征收是剥夺被征收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必须要有程序来保障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财产征收的程序是对被征收人的一种 首先,什么是正当的法律程序?通常征收行为应当遵循以下步骤:①预先通告;②政府方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③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④召开公开的听证会(public hearing)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⑤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除非财产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⑥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⑦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⑧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的补偿”价金数;⑨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财产。
第二,公平补偿(juet compensation)。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①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②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有关的无形资产(good will)。③估价的公平,这是指法律要求补偿的价金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为依据。lOCaLhoSt至于什么才是公平的市场价值,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
第三,公共使用。在此,法律对公共使用的内涵采用了广义的解释。首先,公共使用的规则排除了政府利用行政权利损害某个个体利益的同时使另一个体收益,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但公共使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或给一般公众使用,政府征收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构成公共使用。

2 中国财产征收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由于中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从而导致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程序问题都不受重视。在财产征收补偿领域,本身立法规定就较为欠缺,已有征收补偿规范有概括、原则,很不具体,导致财产征收补偿程序往往无法可依,甚至有了规定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违反正当程序是中国财产征收补偿过程中一个突出的违法问题。此外,中国已有财产征收补偿立法的指导思想存在严重问题,这直接影响到财产征收补偿程序立法的科学合理设计。中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设定通常是以方便公权力行使、强化国家管理为目标,以公权力为本位的色彩较为浓厚,公平服务理念和公民权利保护意识较为淡薄。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土地征收补偿、城市拆迁补偿等方面。
2.1 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征收程序在土地征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又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与《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征地补偿程序作了部分规定。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修改。因此,《土地管理法》修改后,中国就存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地程序和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分批次征地程序两种不同的征地程序。中国在2003年12月30日颁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针对土地征收合法性能否举行听证未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程序透明度和公示性不够、土地征收范围过宽以及征地受偿主体不明确等等。

2.2 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
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提供一种有效的监督,并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还能使相对人积极参与到土地征收法律行为中,从而使相对人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因此程序的完善在土地征收制度中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应该借鉴先进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吸收中国实践操作中成熟、合理的部分,补充、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使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更细致、科学和具有操作性。具体如下:
一是将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中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土地征收法律中专设“征收程序”的章节。将土地征收程序清晰、集中的规定下来,并将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内容作更为明显的区分。=是设立土地原所有人(收)买回权程序。为了防止假借公用事业的名义滥用征收权,应赋予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人,在需用土地人逾期不使用或不按原征收核准的目的使用时,有以相当对价收回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即收回权。中国《土地管理法》既然为土地的使用权已规定了收回程序,则更有必要设立农地所有权的收回程序。具体行使的要件包括:申请主体、适用买回权的情形、申请的期限、受理机关。此外,“无救济就无权利”,为了保障买回权的实际享有,立法还应规定倘若申请人买回的要求遭到拒绝,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决定征收的土地的范围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者,允许被征收者乃至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果对征地范围有争议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者申诉,对复议或者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其约束,防止其滥用征收权,同时也为被征收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土地征收的补偿。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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