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因为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我们可以认为,在建国初,中国官方是承认迁徙自由的。1954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正式的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到1958年的时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需要高速发展工业。民众特别是农村居民大量迁人城市对于国家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国家需要更多的人从事农业生产,因为工业虽然需要发展,但是农村人口大量涌人城市让国家无法在工业部门吸纳,同时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进行,进而影响到农业对工业的支援。终于,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个条例实际上取消了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从此,农村居民迁往城市居住变得非常困难,而且,城乡之间的差别越拉越大,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粮食、住房、医疗等种种福利,而农村居民却只能过着一种单调、清贫的生活,就这样,国家依靠牺牲农村、农业和农民利益,来维持城市、工业和市民的利益。
这种局面持续了二十多年后。国家政策开始出现松动。中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到1980年代初期,经济明显出现好转,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开始松弛。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和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提出“凡是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干部,其配偶由农村迁往城市时,不占公安部门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这个规定表明,国家开始放宽农村居民迁往城市的条件。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城打工.中国人口出现规模空前的流动。为解决进城农民的户口和粮油问题,国务院在1984年lo月颁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这个规定是个重大突破。它给使得进城的资格大大放宽。1993年1月。全国停止流通粮票。l993年宪法修正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取消迁徙自由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复存在。1994年后,国家建立新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逐步取消传统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分法”。
2001年3月,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于1o月1日开始在全国推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小城镇户口的大幅度开放。一些大中城市也开始大幅度调整户籍政策,放宽落户统计。以上情况说明,迁徙自由正在得到官方的默许,只是还没有被明确肯定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还没有废除.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改革户籍的措施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本身又是违反1954年宪法的,因此这些改革措施的合法性还有待于讨论,但不管怎么样,这都是很大的进步了。
三、中国有必要恢复迁徙自由
(一)迁徙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这种体制下,各种生产要素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自由流动,流向利润较高的部门和区域,这样就达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劳动力也是一种经济资源,它也应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合理的寻找自己的生产空间.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如果我们强行把劳动力束缚在某个地区的土地上,那么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长期以来,户口制度是妨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最主要障碍,因为户口制度的存在.一些农村居民在城市就业时不能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他们的迁徙只能是暂时的,在当地的就业、生活,他们子女在当地的读书等,都成了老大难问题。也就是说,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像当地居民一样工作,却不能像当地居民被对待,这是对他们的不公。
(二)迁徙自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依法治国的要求已经被写人宪法,成为我国的一个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实行迁徙自由。因为:第一,迁徙自由可以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同等条件下应同等的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在传统的户口制度下,迁徙自由被取消,农民承担的义务过多,而享受的权利过少,长期以来,农民地位过于低下,这是全国民众都心知肚明的不争的事实,是任何高调宣传和大道理都无法否认的。这种人为的制造城乡差距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几亿农民的感情,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是违反宪法的做法。
第二,迁徙自由可以促使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表面上看,外来人员在打工地点也是可以参加选举的,实际上.往往是只有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才可以参加。所以,外来人员尽管为当地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却不能参加对当地的管理,当地政府也有意识的把他们和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区别对待.忽视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外来务工人员的政治权利事实上被剥夺了.这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三)迁徙自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主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迁徙自由的恢复,是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的。现在中国的许多社会问题都和迁徙自由的取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在务工城市难以被接纳,他们的子女在上学的时候也受到歧视,这种现象,显然是对“和谐社会”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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