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威胁。现在。大陆和港澳台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有许多港澳台同胞在大陆就业、定居。这些地区的法律都规定有迁徙自由,如果大陆也恢复迁徙自由,那么有利于这些同胞在大陆的发展,有利于密切大陆与港澳台的关系。
(四)迁徙自由是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到2l世纪的时候,人权问题早已超出了国界.任何一个国家发生的人权问题都不能简单的说肯定就是内政,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注意到这一现象.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注意对人权的保护,并且在2004年修订宪法的时候正式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一精神指导下.我们彻底改革户口制度,恢复迁徙自由,将进一步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中国不仅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还是大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我们应当在保护人权方面做出表率,这同样也是我们的国际义务。我国缔结了l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它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迁徙自由,而且在国际法上,该宣言已经成为习惯法,对每个国家都有约束力,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在l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所规定的迁徙自由如何在中国落实?虽然中国暂时还没有批准.但批准该公约是迟早的事情,我们应在国内立法中早做准备。
四、中国如何恢复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问题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它牵涉到方方面面许多问题,笔者认为,恢复迁徙自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迁徙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宪法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如此,我们当前在迁徙自由问题上的变革才是有宪法依据的。如前所述,取消迁徙自由的户口登记条例至今尚未废除,而各地进行的默认迁徙自由的行为.是违反户口登记条例的,也不符合当今宪法,实质上,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迁徙自由。建议在修正宪法时.必要笼统的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最好规定的详细一些,规定公民不仅有在国内迁徙的自由,而且有离开国家的自由.公民有放弃国籍的自由。等等。
(二)具体的构建保障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
仅仅有宪法上的依据还不够,宪法毕竟是抽象的.它规定的非常笼统、简单,具体的操作性问题需要由其他法律来进行。我们可以考虑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或者其他的法律.取代l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个条例实在是行不通了.我们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迁徙自由.把宪法中的规定具体化、详细化。我们这样做,是有一定基础的.现在。许多地方开始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这是我们制定统一的户籍法的探索和基础。
(三)正式取消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传统划分方法.实现农村户籍管理和城市户籍管理统一化
本来.户口制度其实就是个登记全国居民的一种方法,政府为了管理全国居民的方便,按照一定的标准(主要应该按照地域标准)把所有的居民做一个划分,按说,户口存在的目的也应该是仅此而已。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根据户口制度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三六九等,对其中的一些居民采取歧视性政策。特别是,让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劳动、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领域享受不同的待遇.不仅待遇区别大,而且这种不同待遇是生下来就有的,不仅是生下来就有,而且还很难改变。现在.我们实行新的户口制度,就是要户口制度回归到真实的、应然的状态。让它和那些社会待遇脱离关系,以后,在新的户口制度下,每个人享受到的待遇只和他的品德和才能挂钩。而再不能和他的户口挂钩。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遭到一些人的不满乃至激烈抵制,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毕竟每一次改革都是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都是。社会毕竟是要向前发展的,过去的户口制度确实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们不能不破除旧的做法。对于户口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警惕。l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是我国取消城乡户口二元制过程中的一个突破。
(四)取消户口登记,实行人口登记
我国自古以来实行的是户口登记,也就是以一户为单位进行登记,这种做法在传统农业社会是可行的,当时人员流动并不频繁。可是,在当今时代,人口流动非常频繁.人户分离现象很多,有人无户,有户无人的现象比比皆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静态登记越来越凸显其滞后性,而以个人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形式进行的新型登记制度则很好的适应现在的情况.能够对流动的人口实行动态管理。
这种变革能够为国家提供真实的基本数据,关系到公民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因此我们有必要全面实行人口登记制度.并且加速社会保障号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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