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2]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87条(其他物件)规定:“在不损害前数条规定的前提下,物件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只有在他实施了过犯或他对其负责的另一人实施了过犯时,才对该物件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
[3]关于严格责任的学说,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272页。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6]关于补充责任的具体规则,详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42-652页。
[7]有关立法精神,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于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8]王竹:《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4期,第49页。
[9]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10]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5页。
[11]“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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