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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亲属法中婚约制度的创立——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论我国亲属法中婚约制度的创立——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也越来越多。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要求其面对法无规定的民事纠纷依然作出公正正义的裁决。婚约立法的缺失使得实践中法官只能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无法可依而导致的裁判结果的偏差便在所难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更是不足为奇。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导致了司法的混乱,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4.新时代保护国民利益之需。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国民与外界的交流日趋增多,大量的跨国婚约、跨地区婚约也因此出现。由于我国台湾民法、澳门民法均有婚约制度的规定,西方国家也多数规范婚约及其救济方式,亲属法增加婚约制度不仅可避免婚约纠纷的“无法可依”状况继续上演,而且可一定程度避免在跨国婚约或跨地区婚约纠纷中我国公民可能面临的保护不利之尴尬。
(二)婚约内容设想
我国的民法典编撰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这部期望全面反映本世纪社会发展状况和民众需求的民法典尚未出台就已引起世界关注。出台一部体系严密、制度齐全、规范科学的民法典是每个民法学者的心愿,亲属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一编,其内容之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成败得失,更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影响。亲属编增加婚约制度不仅与社会对婚约的需求相符,而且也是保护婚约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我国民法学专家梁慧星和王利明在其分别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均未设立婚约规范,同样在之后出版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也未有相关解释或说明。[10]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借此次颁布民法典之契机,修正、完善亲属法,增加婚约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婚约纠纷“无法可依”和司法解释存在“理论硬伤”的双重困境。借鉴域外立法成果并结合我国婚约实际,将民法典亲属编规范婚约的条款内容简单构想如下:
1.婚约的成立:婚约必须由订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男女双方均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婚约应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婚约的效力:婚约不产生身份关系,婚约不得被诉请强制履行,解除婚约者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3.婚约的解除及损害赔偿:婚约因一方的死亡而当然消灭;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婚约,损害赔偿事宜依照双方的约定。一方因重大事由单方解除婚约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另一方在婚约订立后又与他人订立婚约或结婚;生死不明满1年;有重大不治之症或花柳病及其他恶疾;婚约订立后残废的;婚约订立后与人通奸者;婚约订立后被判处刑事处罚者;其它重大事由者。一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构成另一方解除婚约的重大事由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重大事由而解除婚约的,应当向另一方订婚人及其父母或替代父母行事的第三人就因对婚姻的期待和信赖所花费的费用或所生的债务给予损害赔偿;同时还应赔偿另一方订婚人因为出于对婚姻的期待而采取的其他影响职业或职业地位的措施而受到的损害。因一方过错而解除婚约并使另一方蒙受人格损害时,过错方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笔者尽管赞同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11]但主张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小心慎用,以免因该项权利的过度使用而损害到缔结婚姻的自由,婚姻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司法应尽量避免对那些可能损害婚姻自由的诉讼的支持。
4.赠与物的返还及诉讼时效:一方订立婚约时以结婚为条件赠送的财物可基于对方解除婚约而请求返还。因婚约而产生的返还赠与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一方知道对方解除婚约或死亡之时起起算。
结语
编纂民法典不仅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也是在弘扬一种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民事关系也复杂多变,法律再周密、完备也无法囊括民事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我们编撰民法典时,一方面要注重法律的严密周详,将实践中广泛应用而又存在裁判困难的制度归入民法典,另一方面又要顾及法律与生活的巧妙衔接,将立法上升至更高的层面,引导民间的习俗向着一个更良性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单为司法而立法。民法典中增设婚约制度不仅为长久以来的婚约纠纷裁判难提供了正当法律依据,而且对民众合理应用婚约习俗提供了规范的行为指导,这对节约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非凡。


注释:
[1]【日】栗生武夫.婚姻法之近代化[m].胡长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6.
[2]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德国民法典[m].郑冲,贾红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7.
[4]瑞士民法典[m].殷根生,王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9-30.
[5]王泽鉴.民法概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6]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0.
[7]戴东雄.亲属法实例解说[m]. 2000: 32.
[8]戴炎辉.亲属法[m], 2007: 63.
[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6.
[10]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m],北
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1]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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