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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情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引发的宪法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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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情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引发的宪法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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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情权的宪法保障措施 (一)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 由于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故有学者认为知情权在我国宪法中是隐含权,包含在言论自由等权利中,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下,不能仅仅满足于在宪法中将知情权这样重要基本的民主权利以隐含与默示的形包容于其他权利之中。“从宪法和法律上将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予以明示和确认,使之并列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之中,以示对知情权这一当代重要人权和民主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护”,这有助于解决保障知情权立法的宪法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知情权”,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以适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的发展需要,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明方向。 (二)建立知情权宪法救济制度 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只是完成了静态的权利确认,并不当然地意味着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可以得到切实保障。我国《宪法》序言宣布了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法律效力除了体现在《宪法》第5条的规定中以外,还体现在宪法“应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保障,即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使用其他手段并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后,仍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时,最后可以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宪法规范、原则、精神屡屡受到各方面的侵犯与挑战而不受到制裁与处理,那么宪法最高效力的宣告就将成为兵。为此,要使纸面上的宪法变成现实意义上的“活的宪法”,使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并真正具有权威,就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宪法的规定变为现实,以保证宪法最高效力的实现。 宪法救济制度具体包括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和特定主体(如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等) 启动的违宪审查两种平行的机制。宪法诉讼指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后,依据宪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的依据。违宪审查则更进一步,要求某个独立于议会的特定机构能够依据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如果说宪法诉讼纠正的是立法机构的不作为(没有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具体化为法院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规范),那么违宪审查纠正的则是立法机构的违宪行为(制定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 作为宪法明确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理应成为宪法救济的对象。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也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冤法诉讼程序,但应认识到其发展趋势,确立宪法诉讼的理念,从宪法层面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现行宪政架构下,可以考虑允许普通法院在法律缺位时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的依据,同时应当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职责。 令人欣喜的是,就在不久前的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 - 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中,知情权在该计划的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中被单独列出,与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传统公民权利并列保护,突出表现了国家对公民知情权这一国内新型人权的重视程度。正如计划所说,国家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我们有理由期待公民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的早点到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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