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正当性的证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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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即保护自己,如果宪法能恰当地体现这种价值观念,并能有效地付诸实施,则其被人们接受的程度自然高得多,宪法的正当性自然就体现无遗。可见,这种道德上的可接受性比实证上的可接受性的要求要高得多。它不仅要求每个人的生活目的应当与公共的社会目的相一致,还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尤其要承担对社会公共的责任和义务。而宪法则不仅要体现这种尊重与责任,还能够很好地协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矛盾——当宪法既尊重了个人的道德要求,又照顾了整个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时,其正当性就被逻辑地证明了。 当然,正当性论证应当是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相互兼顾、互为依托、相互印证,片面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完整的。合目的性论证虽然侧重价值与道德层面,但也必须依赖于实践方面的实施予以支撑,否则就没有根基与说服力;可接受性论证虽然侧重规范与实践层面,但也离不开价值与伦理方面的引导与论证,否则就缺乏方向感和亲和力。“一个国家、政府或法律制度要得到‘正当性’的认同,无非两条路,一是道德论证,一是得到人民的实际认可。笔者认为,至关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两条路的互依互补关系(争论的双方只是在强调以何为主、以谁来统摄谁这一点上有分歧)。一种秩序即使从来源上说是正当的,但如果‘做’不好,比如缺乏基本的社会公正从而动荡不安、民怨沸腾,就会削弱其正当性;反之,一种秩序即使为人们设计了崇高的道德理想和奋斗目标,但如果以一种未经人民许可的方式去建立和实现,也会使其正当性大打折扣。”就宪法而言,既要求其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与公共价值目标,就要求其能够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之中,使人们深信他们所遵守和实施的宪法就是自己所希望的、正当的宪法,而这样的宪法也一定能促成实现美好生活的目标。所以,宪法的正当性证明归根结底是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问题,一切价值论证和道德逻辑都统摄于人们的物质生活之中,尤其是人们的政治生活——当宪法价值与宪政秩序促进和保障当时人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时,宪法的正当性就不证自明了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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