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法益。对抢劫罪作出如上解释既没有超出法条的客观含义,又有利于保护法益,因此具有合理性。事实上该款规定的内容并不是严格的具体罪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就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4.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 条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列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说明立法者认为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刑法》第17 条第2 款将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作为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而没有将决水罪列入其中,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漏。但笔者认为,这个立法上的不足完全可以用合理的解释予以弥补。如前文所述,已满16 周岁的人实施决水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况,应按决水罪定罪处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决水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不能构成决水罪,但符合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按后者定罪处罚。
5. 贩卖毒品罪。《刑法》第347 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第17 条第2 款只将贩卖毒品罪作为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依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把其他毒品犯罪列入其中。
余论
本文是基于解释论得出上述观点和结论的,也许现实中仍然存在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 条第2 款中去的行为,但这是成文刑法的特点所致,是保障自由的代价,是刑法的保护机能对保障机能的妥协。鉴于《刑法》中有许多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强烈的反伦理性但却未被规定在《刑法》第17 条第2 款中去的立法现实,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考量,将来在对该款作出修改时,应该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予以扩大。
注释:
①之所以使用“似乎”一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种“尴尬”事实上并不存在,因为可以通过对“罪名说”或者犯罪构成的解释而得到合理的解决,后文对此将有详论。
[1] 赵秉志. 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 [m] .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234 - 238.
[2] 高铭暄. 刑法专论(上编) [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07.
[3] 张明楷. 刑法学[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89 - 190.
[4] 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4.
[5]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09.
[6] 高铭暄. 刑法学原理(第1 卷) [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646.
[7] 陈兴良,胡云腾.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 年度) 第二卷[c]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738.
[8] 何秉松. 刑法教科书(上卷) [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64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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