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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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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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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没有得到全额赔偿的,对赔偿义务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宜作为审理的内容。 (二)、受雇人被人伤害的诉讼请求权的选择问题 受雇人在从事职务行为中被人伤害,其请求权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刑事被告人主张还是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或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雇主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笔者认为,故意伤害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雇主请求权与对被告人的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如果赔偿权利人对雇主、致害人同时主张权利,雇主与致害人之间承担的应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遇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是直接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雇主对受雇人是承担转承责任(替代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因此二者法律事实不同,一个基于直接人身损害,一个基于雇佣关系存在,法律关系亦不相同。受害人求偿之诉具有选择权。因为雇主责任和被告人侵权行为在性质上不同,权利人可以分别请求,但是否可以共同请求雇主与致害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同一案件审理。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有同一给付标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雇主与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受害人形成债的关系,雇主与罪犯所形成之债而且偶然形成,给付内容相同,二者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雇主与被告人均有全部清偿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再无权向其他债务人清偿,按照史尚宽的观点:“就是同一责任人之履行则全体责任消灭。”因此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刑事被告人是债务的终局责任人,《解释》规定了雇主的代为追偿权。因终局责任人与代为追偿权利人在赔偿方面没有先后顺序(若有先后顺序则为补充责任),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的确定责任难以表述,造成执行困难。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审理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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