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资源,也有利于分流一些疑难案件。
其一,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慎用、少用审前羁押措施。因为真诚悔罪的被告人,其人身危险性通常小于拒不认罪,甚至想方设法抵赖的被告人。
其二,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尽量快速处理案件。快速处理案件,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等待的时间,作为一种程序上轻缓处理的手段,也能够起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积极作用。
其三,尽量扩大不起诉决定的适用。对于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保证继续上学,参加公益劳动,给予一定数量的赔偿,向社区矫正机构定时汇报思想、工作情况等,如果被告人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并且主动认罪的,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真诚悔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处理。
其四,应当建立检察官对认罪的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无特殊情况应当尽量采纳的良性运行机制。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方式鼓励被告人认罪;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的方式鼓励其认罪。因此就必须建立量刑建议很有可能被法官采纳的社会公信力,才能使这一制度顺畅运行。如果检察机关徒具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但法院完全不受该量刑建议的限制,量刑建议对当事人几乎没有任何诱惑力,检察官也就丧失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筹码。
其五,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上也应当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应当废除目前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分类方法,整合目前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同规定,明确我国除死刑案件外,划分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和不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适用繁简程度不同的刑事程序。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适用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则可以适用相对简化的程序。
注:
〔1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的压力并不是辩诉交易唯一的原因,因为在案件压力不是很大的时候或者地区也同样存在着辩诉交易
〔2 〕鉴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详见拙文《辩诉交易与宽严相济政策下的中国刑事司法》[ j ] ,《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3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页。
〔4 〕冉云梅:《辩诉交易为什么要换称指控协商》[n ] ,《检察日报》, 2007 - 06 - 04。
〔5 〕[德] 许乃曼:《论刑事诉讼的北美模式》[ c ] ,茹艳红译,《认罪案件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官协会2008年6月编印。
〔6 〕参见: [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商》[ j ] ,王世洲译,《环球法律评论》, 2001 年冬季号,第411页。不过通过协商结束案件的比率在暴力案件中很低。
〔7 〕see samuels report, the part of division of functions between p rosecutor and judge.
〔8 〕柯葛壮、杜民霞:《略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检察官的作用》[ c ] ,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95页及以下。
〔9 〕参见冉云梅:《辩诉交易为什么要换称指控协商》[n ] ,《检察日报》, 2007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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