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和社会进步。
2.死刑复核权的回归。从新中国刑法和刑诉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几乎从来不是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惟一机构,这与历次“严打”以及“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死刑核准权由此被开了一个口子。当时,“文革”刚刚结束,社会治理不再依靠政治运动,再加上改革开放,社会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由此引发了新中国第一波犯罪高潮。急剧增加的死刑案件使最高法院不堪重负,于是,下放死刑核准权就成为最便捷的应对策略。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的决定》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隔两年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上述死刑核准权的“分权方案”正式写进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由此形成了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共同执掌死刑核准权的“二元死刑核准体制”。受“严打”政策的影响,对那些杀人越货等严重刑事犯罪者,死刑核准程序实际上已形同虚设。与此同时,近20年“严打”下来,死刑案件不降反增,死刑核准权下放引起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枪下留人”的事实告诉我们,死刑复核程序在运作过程已不尽人意。21世纪初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这对做到适用死刑的准确性、慎重性,慎杀、少杀,尽可能地尊重人的生命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3.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及与此相关的嫌疑犯权利保障。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是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罪。顾名思义,疑罪从无就是说任何公民在法庭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而法院只有经过充分,有效地认定有关证据以后,才能确定公民是否有罪。事实上,到现在还有很多人无法理解为什么要让一个有着犯罪嫌疑的人逍遥法外,然而这正是我国法律更加尊重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在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疑罪从无确立为我国司法审判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正在走向成熟,走向进步。沉默权制度最早源于英国。1898年,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是英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联合国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1998年中国正式签署加入,客观上也要求赋予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零口供规则”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与该《公约》的精神具有一致性,同时正好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重证据轻口供的观念相吻合,代表着现代刑诉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六)民众权利意识苏醒和维权行动的显性化
中国老百姓有个传统,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严重侵害而无法在当地得到解决,就会“千辛万苦闯京城”,到中央政府层层上访。这是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苏醒,普通公民的维权行动也是此起彼伏。近年来,城市里的房屋强制拆迁与农村中农民失去土地现象很严重,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当前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这其中,官商勾结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大规模的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基本人权,引发尖锐的民生问题,有关拆迁的立法缺失,公权过度侵害私权,行政监管不力,普通百姓缺乏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也对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及其治理的有效性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德国法学家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内地许多地方出现的各种维权运动与法治改革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互动关系:人民维权——社会广泛关注——修改立法/司法公正审理/行政高层干预——法律创新和完善。但是,面对中国这样一个从传统农耕经济向市场经济、从权力本位社会向权利本位社会转型的东方大国,很多问题不是一下子能够解决的,也不是一两个人的孤军奋战能够实现的。它既需要法律人的努力,也需要普通公民的参与;既需要维权斗争的坚持,更需要政府积极自觉的改革,唯此权利全面得到保障的时代才会早日来临,法制改革的方向才能始终正确。面向未来,我们既要认真对待权利,更要认真对待法律。
五、总结与展望
第一,中国社会日益法治化,法律因素越来越多,很让我们感到欣慰,毕竟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人治传统的东方国家里推行法治,现代法律的因素越多,越有助于法治的进步。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分析立法的实效,严峻的现实却让我们高兴不起来:
1.立法的实效并不能简单地用立法规模和数量来计算,我们的立法是越来越多了,但并不能保证每一部都是善良之法、高效之法,许多法律制定出来之日,就是被束之高阁之时,立法机关出台了大量的“笨”法,不管用,不能用,社会公众不愿用。2.我们厉行法治的决心也不可谓不大,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数量越来越多,配备给政法部门的各类资源也越来越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更是日见高涨,但是,通过长期而复杂的诉讼诸环节的依次展开,人们得到的司法收益却并未呈正比增加。一句话,我们支出的法治成本很多,并不意味着获得的社会正义多。为此,我们要使立法工作从片面追求数量的规模增长趋势转变为质量与数量相协调的结构优化模式;使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制化趋势转变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综合作用模式。
第二,中国法律职业者日益专业化,其必然结果是:经过30年的法制机构改革,源自战争年代的军事化司法模式已经被专业化司法模式所代替,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旧的矛盾得到了解决,但却又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
(1)片面追求专业化、精英主义的法律职业改革使得司法活动日益脱离人民,缺乏监督,进而出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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