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冷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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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模式并未显现其致命缺陷而不合时宜时,我们不应过早将其抛弃。“当我们要破除一个事物时,一方面要考虑,该事物是否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也即是否具备了破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考虑,该事物是否树立起一种新事物,从而决定我们如何行动。这也是我们对待目前犯罪构成理论应采取的态度。”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生根、发芽、成长已有50多年,已经内化于人们的思想深处;正是借助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人们分析案件才得以驾轻就熟,得心应手。引进域外犯罪成立理论,就有可能破坏人们的原有思维定势,人们自然便会下意识地加以反对、排除、拒绝。”学者们的观点笔者感同深受。 笔者认为在目前形势下,我们应该坚持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尽管它有些缺陷,但是我们可以对它补充、完善。“一个理论体系的形成,是经历了无数人多年探索的结果。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需要不断深化,某些内容需要创新和完善。但是全盘否定现行的理论模式,则是不可取的,理由很简单,这一模式已经为刑法学界大多数人所接受,也经历了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运用和检验,证明它还是比较实用的。”而对于德日犯罪论体系有学者指出:“这些所谓新的犯罪论体系基本上就是在拷贝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下,对我国的犯罪体系的换汤不换药式的改造。我们看不出上述体系的任何新的元素,看到的只是将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重新排列组合;看不到根植于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客观态度,看到的只是盲目地不负责任的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照搬。”任何理论都是不完善的,德日理论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在强调德国犯罪论体系的优点时应当冷静分析其中的不足,如学理过于烦琐、复杂难以领会。正像日本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指出的:“具有优点的德意志刑法学也有不足。虽然在构建确保公平的理论体系方面堪称世界第一,但是一个结论不仅需要巨大的理论体系为背景,而且需要做长期的论证工作,该工作的争论需要时间,结论的整理也很繁杂。尤其处在当今社会生活变化快的时代里,与只追求结论妥当性的实用主义型的美国法相比较,有可能出现应付时代变化的偏差。”同时,如果引进了德et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什么结果可能是我们始料未及的,所以我们定要谨慎!“与德日或者英美刑法等国的犯罪论体系相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定罪或者定性方面尚没有较显著的瑕疵,至少目前还没有一种理论能有力地说明这一点。” 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在规制犯罪、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我们不能固步自封、目空一切。笔者以为对犯罪论体系的探讨不要走过头,否则不仅可能偏离服务实践这个主题,而且可能误入歧途,钻入牛角。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需要的是长时间冷静的思考。同时应注意行文语言的凝练、简化,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妨碍深邃思想的表达。这也是学者们要留意的一个问题,当然也不是要求让每一个人看懂,但是至少法律人能读懂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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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应与犯罪概念统一——对许霆案的展开分析 下一个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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