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再谈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不应是犯罪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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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来看,犯罪客体要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只是人为的添置。犯罪构成要件间应有相应的逻辑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产生过程表现为主体在犯罪意识的支配下,明确犯罪目的,实施犯罪,造成危害结果的过程,既犯意产生—预备犯罪—实施犯罪—造成危害结果的过程。过失犯罪表现为违反法律或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义务—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过程。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犯罪构成是作为过程而存在”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实际犯罪中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要件应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它们的逻辑顺序也应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虽然没有犯罪客体,这也是一个有机的、完整的逻辑过程。另外,“四要件”论强调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是必备要件之一,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侵犯社会关系达到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程度就构成了犯罪,而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对它的侵犯只能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表现出来,既然犯菲构成中有了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的存在只能是画蛇添足。 最后,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一方面,没有犯罪客体不一定不能确定犯罪,如刑法分则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条文规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但我们很容易看出只要主体在客观方面具备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显然没有犯罪客体我们照样能确定犯罪。犯罪构成是刑事立法设定犯罪的规格,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应具体体现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事实上大多数的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犯罪客体要件,没有严格按“四要件”论予以设立。这怎么能说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呢?另一方面,在某些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分则条文中,也难说犯罪客体是犯罪成立的要件。如刑法分则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该条中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但我们看出只要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行为就已构成犯罪,这又怎么能说犯罪客体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呢? 四、对犯罪构成“三要件”论的倡议 按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任何犯罪条文的规定都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构成了什么犯罪,给与什么处罚。其犯罪构成要件应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的排除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除外)。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组成的“三要件”论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又表现了它们之间的递进逻辑关系。因此可以说,运用它可以完善我们的刑事立法,我们还可以直接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去判断犯罪,而不用再从法律条文中去分析犯罪的客体要件。既然由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三要件”论能更好地指导我们的立法、司法工作,更有利于我们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我们何不对其进行研究呢?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发展我国的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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