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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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权主义观念的影响下基于对客观真实的追求,使得上述规定形同虚设。 (三)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其目的(立法本意)并不在于对进入庭审的证据材料的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 就刑事证据规则设置的作用来看,国外的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于合理限制进入庭审的证据材料,以提高诉讼效率且确保诉讼公正。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对此也持肯定态度,但是就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非如此。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显然表现,法律并不限制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进入庭审程序,只是经过庭审认为这些证据确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才将其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而非在庭审之前就将其予以排除。这样一来.由于传闻证据和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等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庭审程序,其结果必然导致法庭调查范围的不当扩大,最终对诉讼效率产生?肖极的影响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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