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体系已初显轮廓。但由于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6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其中有关保障教师权利的部分和与《教师法》配套的法规更为单薄,且缺乏系统化和操作性。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保障教师权利的立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不小的差距。
3教师适用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完善
目前适用于我国教师的专门救济途径,是《教师法》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制度而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但是由于它规定得十分简略,没有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具体细化,因而有诸多不完善处:首先,申诉机关不明确。现在很多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即使有此类机构,也没有明确它们的地位及做出决定的效力,这导致教师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难以得到解决。其次,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教师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诉。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因此逃避不作为的责任,或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职责,这与行政救济的目的相悖。最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教育立法较晚,教育行政复议活动相应也开展得较晚且很不完善。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和1993年的《教师法》都未涉及行政复议。随后的《教育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一些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提出教师如果遭受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学校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教师对学校内部管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通过教师申诉和民事诉讼解决。至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且行政诉讼又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出受案范围,教师如不服学校对其行政处分决定,只能通过教育申诉而非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同时《教师法》第39条不完善的“申诉”使“申诉”成了封闭性的行政救济,在客观上构成了教师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障碍。实践中尽管已发生若干起教师状告学校的案件,但因在受案范围上存在不同意见,法院几乎每受理一个案件都会引起争议。
4有关教师权利的程序法保障落后于实体法
我国属于成文法传统国家,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与西方国家没有多大的差别,但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一直残缺不全。”具体到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如此。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教师只能就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教师的某些权利如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进修培训权等不同于人身权、财产权,对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是否可诉呢,则成为一个疑难点。
三、立法建议
教师依法享有各种权利,是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教师成长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教师的各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但如前所述,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这种状况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精神不符,必须予以改善。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确定教师“法定身份”及与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法律关系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必须确定教师的法定身份及与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并借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它们明确规定教师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对教师的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之根本。
2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法律保护手段实施的首要前提。虽然《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作出了实体性的认定,但其实现还有赖于实施体系的完善。首先,要制定与《教师法》有关的配套法规。如,确立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制度和聘任制度、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教师奖惩制度、教师待遇保障制度等。其次,加快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步伐,通过法律程序控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管理权力。最后,加强教育立法技术水平,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构建保障教师权利实现的法律规范体系。
有法必依,是法律保护手段实施的重要前提。目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不依据法律制订教师管理规则,教师必须服从。这种不受法律限制的分权力对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不允许有任何超出法律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不例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时必须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及越权行为的发生。
执法必严是法律保护手段实施的重要保障。首先,在教育教学和教师管理过程中,要避免“人情学”、“关系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其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除了主管的教育法制部门随时检查监督外,还应由人大、政协、教育和司法部门协调组织定期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以达到全面监督各部门的目的。
违法必究是法律保护手段实施的根本保障。首先,要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权力,尤其是滥用权力、越权、扩权等行为,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在违反规定时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要结合案例明确规定各类违法行为承担过失、落实责任的程序,避免推责任。
3拓宽教师适用的法律救济渠道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建立一套完整的教师权利救济体系是当前函需进行的工作。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法》确立的一项法定救济制度,它可以而且应当成为保护教师权利的重要渠道。但这项制度目前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急需将教师的申诉制度予以规范化、细致化,“十五”期间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制度》,赋予申诉制度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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