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特色彰显出人权至上的价值理念。现代社会的秩序与运行离不开法律的维护,本文笔者主要从美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入手,进而探讨美国刑事程序对人权等基本价值态度与思维方式,并结合我国现状加以分析和思考。
【论文关键词】 美国 刑事诉讼 宪法化 人权至上 诉讼权利 价值理念
法律是写着权利的纸,具体这纸上要写下多少为着普通人的权利,这有着诸多的因素影响和条件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多了是一件好事,关键是要严格去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既使写有权利的“纸”变厚了,也只是一张纸而已。宪法上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如何得到落实,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去操作和细化。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公民的自由和各项权利贴的最近的法律,而她的质量的优劣与运行的好坏也是取决于宪法这样的母法的考虑范围的。
笔者在本文想谈的是关于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特色彰显出美国人权至上的价值理念的问题。笔者一直认为人类利用各种方式制定法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人类自身的价值目标服务的,而不管价值的主体是谁。现代社会的秩序与运行离不开法律的维护,笔者主要想从美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入手,进而探讨美国刑事程序对人权等基本价值的态度与思维方式,并结合我国现状的不足加以分析和思考。
一 美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笔者通过对美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粗略地了解、学习和体会,认为美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下几个方面:(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2)法律风格上有: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制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lOcALHost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采取归纳推理方式,即从先前的一个个判例中归纳出普通法原则,再分析本案,然后作出对本案的审判结论。在对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态度上,美国更注重程序法。(3)法律移植中具有批判精神。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如取消了“普通法之诉”和“衡平法之诉”。(4)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联邦法和50个州的法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力。(5)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较早表现出重视制定法趋向,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法大量出现,迅速发展,国会立法成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如由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共同完成的贵法律规则进行抽象的理论表述的“法律重述”,对美国的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影响力。(6)法律解释的灵活性。美国法官对先例、制定法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7)封建因素较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8)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二 美国刑事诉讼的总体介绍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自1945年起,美国酝酿、制订了一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1975年8月15日修改后的规则共60条,此后这一体系一直维持至今。但其中第19条已于1966年2月28日被废除,第 37条和第39条也于1967年12月4日被废除,空余条目而无内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为联邦地区法院制订,多系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诉讼,即始于控告,终于判决。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完整和严谨。证据方面,美国承袭了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明责任、证明手段等原则和规则,但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表现为一些重要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得到发展和加强,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联邦和有些州制订了一些实用性很强的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如《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新泽西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等,而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为《联邦证据规则》,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由最高法院于1965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1975年1月2日批准,同年2月 1日生效。此后对此规则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几乎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最近的一次修订为1990年12月1日对第609条的修改。美国的刑事诉讼,在承袭英国传统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形成自己的特点,成为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典型。
三 美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
笔者指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是对于一些重要的刑事程序法问题,尤其是其中关涉由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一些重要问题,基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之要求,在宪法中对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某些原则予以规定或者确认,使其上升为宪法性规定,赋予其宪法效力,进而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对公权力之行使,包括刑事诉讼法之修改和实践进行相应之限制,保障公民权利。
美国刑事诉讼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刑事诉讼原则的宪法化,美国刑事程序中的大部分规则几乎都能从其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中找到依据。
1 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宪法化的体现
独立战争之前,英国为了压制“独立运动”,常常将一些美国人送至英国进行审判,使得当时各州既有陪审制度无法发挥其效用。因此美国制宪过程中,对于刑事诉讼当然地给予高度的重视。最初的美国宪法文本中就有关于人身保护令(第1条第9款第2项)、陪审制的规定(第3条第2款第3项)和有关叛国罪的处理(第3条第3款)。其后,随着美国宪政的发展,在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中又增加了许多关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规定。主要是:
(1)第4条修正案规定“人民免受无理搜查和占领的人身和住宅安全,不得受侵犯。且只有基于被起誓或证明所支持的可能理由,尤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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