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描绘其搜查地点及占领的人或事物,法院才能颁发搜查许可证。”
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关于禁止非法的搜索扣押的规定,在公法上的定位,属于人民受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同时受到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实施强制处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应当遵守法律明文的规定,否则便属于违法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干预人民基本权利的手段和欲实现的目的之间应当合乎比例。其中又包括适合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干预原则,只有在不能选择其他同样有效且对基本权利限制更少的方法时,采取该手段才是必要的。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指导原则,同样也具有宪法的位阶,美国宪法修正案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用宪法的位阶去解释,将刑事诉讼法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2)第5条“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回答死罪或者其他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对同一罪名,受到什么或人身的多重惩罚;亦不得不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反对自己之证人。任何人不得不经由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私有财产不得未经公正补偿即遭占取。”
“正当程序”的基本的原则是:政府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合理的程序和标准来对待被追诉者。程序和标准的合理性首先表现在政府部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应当受到一定的监督,而不能完全地自主行事;作出剥夺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决定时应当依据符合一定要求的标准。
(3)第6条“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获得及时与公开审判之权利;审判应由犯罪所发生的州和地区之陪审团所作出。被告还应有权被通告指控的性质与理由,面质反对他的证人、获得有利于他的证人质强制程序,并应为其辩护而获得律师之帮助。”
应当指出,第六修正案所涉及的与律师有关的权利并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具体权利的有机组合。其中之一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谈话和秘密通信的权利,这个权利系英美法系上一项古老的证据法特权,按照这项特权,对当事人为获取法律意见和帮助而坦陈的秘密信息,不得加以披露。其具体的理由是,保障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交流的秘密性能够解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从而向律师作全面陈述,进而有利于提高法律帮助的质量。
(4)第8条“政府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亦不得施加过重的罚款,或加以残忍与非常处罚。”
(5)第13条“除了受到正当定罪的刑事惩罚,蓄奴或强制性劳动不得存在于合众国或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任何地方。国会有权通过合适的立法而加以实施。”
(6)第14条第1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众国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订和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革命的优惠和豁免权。各州亦不得不经由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8、13、14修正案体现了刑事诉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
1803年,大法官马歇尔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宣布了联邦立法应受联邦法院司法审查的立场。几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确认了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力。各州法院也有权以违反联邦宪法为由拒绝执行州或联邦的法律。这种由普通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违宪审查的做法,不仅构成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色,而且对美国形成以宪法为统一基础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这些不难发现,这些方面处处散发着宪法的人权理论,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而搜索与扣押与公民的这些宪法权利密切相关,如何保护被告,以宪法的武器对抗强大的国家,这正是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具体体现。
2 对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理解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针对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所做的论述,不自证己罪、米兰达规则、传闻法则都是这些耳熟能详的经典规则,都突出了对被告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不禁让我们联想起康德关于人的内在价值的经典论述“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要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刑事诉讼法禁止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而处处要“以人为本”,体现和表达公平、公正和正当的价值追求。因此,笔者认为对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理解为:
(1)人权至上的价值理念。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一致的。一方面,前者可谓衡量后者状况的一个重要尺度。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指出,越是在危险的时刻,越是能显示出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只有连被告人这样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的权利都保障得完美无缺,才可以说这个社会具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无辜者受追诉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普通公民宪法权利的维护基本上就成了同义语。因此,在法律实践中,美国联邦宪法是其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渊源,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隶属《权利法案》的第四、五、六、八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约束政府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而对刑事诉讼活动发挥重要影响。
(2)崇尚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程序的历史。但是,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原因很简单,任何事先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计未来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具体个案。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