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按照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标物须为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他人的动产,又不以私人所有者为限。
需要明确的是,占有人占有他人的标的物不以动产或不动产为限,不动产权利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亦可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3.占有人须持续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占有时效取得动产和不动产,以占有人对占有物持续不断地占有为前提。如法国民法典第420条规定: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必须以所有人的名义持续地并不中断地、无争议地、公开地、明确地占有标的物。
4.占有人占有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须经过法定的期间。占有人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持续占有,但如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时,也依然不能依时效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此之故,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也就成为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另一要件。[8]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8条规定:动产须经过5年,不动产须经过20年,才能依时效取得其所有权,但对于不动产若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须经过10年即可取得其所有权。
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方能构成取得时效。但下列权利无从依时效而取得:人格权与身份权;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因一次之行使即归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买回权、选择权等形成权;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专属财产权,如受抚养之权利等;在实行权利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上之权利,如抵押权;须支付一定对价方能成立的权利,如租赁权。[9]
六、取得时效的计算规则
1.起算。占有时效的计算从占有人公开地实际控制占有物时起算,这是取得时效计算的一般规则。一般而言,占有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占有的起点和终点,法律上即可推定其在此期间内持续占有。但当占有是其他占有人受让而取得时,是否可从财产让与人开始计算占有期间呢?对此各国规定不一。依法国民法典第2235条,财产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等,均可将出卖人、赠与人或死者占有财产的期间并入其占有期间。法国的这项规则,将“前手”和“后手”的占有期限合并计算,显然更加有利于占有人,尽快取得权利。
2.中止。当某种情况的介入使时效暂时停止,但并未废除时效的根本效果时,即发生中止;一旦中止事由消灭,时效继续进行。中止前经过的时效期间进入以后的期间计算,故中止使时效得以延长。确定中止的指导思想是每当被时效威胁的权利人不能自我保护或至少其难于自我保护时,即应停止时效的进行。法国古代法格言:“时效不得进行以反对不能寻求司法保护的当事人”。这也就是说,当真正的所有权人因某些因素而无法行使返还请求权时,取得时效因此而中止。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中止事由:无行为能力(第2252条);配偶关系(第2253条);不可抗力。[10]而德国民法典则在取得时效条文(第936条)中援引总则编中时效章中规定的两种中止情形(第206和207条),一种为所有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没有法定代理人;另一种是占有物进入继承程序的6个月内。
3.中断。时效得因自然的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中断。时效发生中断时,当事人在中断以前的全部占有归于无效。时效中断后,如果占有重又进行,占有期限将从零计算。中断原因可是自然的,也可是法律上的。因自然原因而中断,即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实际控制;它或是因占有人自愿抛弃其占有物,或是因占有物被所有权人或第三人占有。法国民法典第2242条规定:“占有人被原所有人或第三人剥夺其占有物享用达1年以上者,即为自然的中断。”占有因法律上原因而中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占有人承认所有人的所有权;二是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被占有人占有的财产的事实。前一种情形如承认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将占有改变为他主占有,或者承认自己为他物权人(如地上权人等)。后一种情形如同诉讼时效,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七、取得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取得时效届满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占有人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的时效期满,即发生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对于动产,占有人即取得其所占有动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在不动产实行强制登记的国家,占有人仅取得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的权利,而不是当然地取得所有权;只有在办妥登记手续,取得产权证后,方能成为真正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因此,对不动产而言,取得所有权的手续更为复杂,它需要占有人向登记机关依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或者提出自己已有效占有该不动产已满法定期限证明,如果法律有如此规定的话)请求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
2.占有人取得自始占有的孳息。当占有人因取得时效期限届满而获得所有权时,其被视为自开始占有之日起即所有权人。因此,占有人取得占有期间的占有物的收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占有人对不动产所设定的一切权利均为有效,即使其为恶意,也应获得占有期间的全部孳息。
因时效取得的所有权是否与普通所有权一样?根据法国法学者的论述,占有人是直接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转让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故成为所有权人的占有人仅仅拥有一项司法上的权利证书即取得时效,但他不具有所有权证书。如欲将之出卖,应通过一定程序确认并公告其所有权证书。一般作法是经公证作成公证证书。在德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排除原所有权人权利,再通过登记取得所有权。德国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土地由他人自主占有满30年,土地所有权人及其权利以依据公示催告程序予以排除。排除所有权人的判决生效后,取得该判决的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而取得所有权。”
法院是否可依职权援引时效?依法国民法典第2223条,“法官不得自动援引时效。”也就是说,取得时效只有在被占有人援引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即当所有权人起诉要求占有人返还财产时,占有人得以取得时效予以抗辩,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