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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的成功与思索(上)――2006年热点民事案件的有益启示           
典型案件的成功与思索(上)――2006年热点民事案件的有益启示
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利益之外的人身的或者财产的固有利益的损害,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一方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起诉,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起诉,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赔偿,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

3.老鼠吓伤人,店主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彩霞和明珠(均为化名)一早起来,到路边王庆和豆浆店对面而坐吃早点。两人正在端起碗来喝豆浆的时候,突然有一只老鼠窜到店堂上。彩霞惊叫,跳到坐着的椅子上。明珠也随之惊叫,也跳到椅子上,又继续跳起来,跳到餐桌旁边的隔板上,屁股坐在隔板上。由于明珠有腰间盘突出症旧疾,因此引起腰间盘突出症复发。店主王庆和(化名)随即与他人将明珠护送医院救治,治愈出院,花费医疗费等损失10000元。明珠向法院起诉,请求王庆和赔偿全部损失,王庆和感到委屈。原来,王庆和为了灭鼠,不敢使用毒鼠强等烈性鼠药,使用的是较为温和的鼠药,致使老鼠服药后没有立即死亡,在神志不清中窜到店堂。法院判决王庆和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有些新奇,也不算奇。要说奇,就是一只老鼠竟能够将人吓成这个样子,因此不能不说明珠自己对老鼠的反应过激。可是,从另一个角度观察,也可以看出饭店的老板对于顾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还是有一些缺陷。
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很多人主张豆浆店老板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本身就是为了毒杀老鼠,以保障顾客的安全,只是政府规定不得使用毒鼠强而使用了这样较为温和的毒鼠药;另一方面,老鼠窜到店堂,也不是人力所能够控制的,因此,对于这样的事件应当认为是意外。可是,不论怎样,一个正在经营的饭店,在客人正在就餐的时候,突然窜出老鼠,吓坏顾客,老板总是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护义务,具有过失。因此,老板应当对彩霞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考虑到彩霞对老鼠的反应过激,以及自己本身就有旧疾,因此,判决老板对彩霞的损失承担全部损失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有道理的。

[民法规则]
在本案中,最重要的民法规则是原因力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一个损害后果是由几个原因造成的,那么,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的发生就具有各自不同的原因力。原因力不同,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不同。本案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有三个原因,一是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二是原告反应过激行为,三是原告的旧疾。被告只对自己行为的原因力范围内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适当的责任,是有道理的。

4.保姆致失火,中介单位应担过失补充责任
2003年12月22日,陈兰英为照顾年老的母亲,到北京市某家政服务中介公司雇用保姆,该中介公司向其推荐了河南籍保姆董梅青,承诺对其进行过培训,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岗位要求,并且保证对其进行履行职责的监督,如果双方解除合同或者续签合同,还应当到中介公司进行。陈兰英看后表示满意,遂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合同,聘期为三个月。当日,董梅青随陈兰英到其母家工作。第二天上午九点许,董梅青在准备做早饭时,不慎将煤气灶旁边的毛巾点燃,自认为毛巾上的火熄灭后,随手将该毛巾放在沙发上,引起火灾,致使陈兰英母亲被烧死,董梅青被烧成重伤。2004年5月,陈兰英等姐弟起诉,请求董梅青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一审和二审判决董梅青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2006年12月,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确定中介公司在介绍家政服务员的时候,未尽告知义务,将不符合家政服务员要求的董梅青介绍给陈兰英,对于董梅青在履行职责的时候造成的损失,具有过失,因此改判中介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点评]
这个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确定中介公司的法律责任。
按照居间合同的一般规则,居间人并不承担对被举荐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家政服务中介公司是居间人,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经过举荐,促使委托人和被举荐人订立聘用家政服务员的合同,因此,就完成了居间责任。董梅青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失火,致使对方家人被烧死的严重后果,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可是,有一点,中介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就一点关系都没有吗?不能这么说,这就是:第一,中介公司没有对所介绍的家政服务员的真实情况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假如中介公司明确告知陈兰英,董梅青是从来没有做过保姆、从农村刚刚进城的家庭妇女的真实情况,陈兰英肯定就不会聘用其作家政服务,也就肯定不会出现这样的严重损害后果。第二,中介公司介绍的家政服务员不符合岗位要求,不懂得基本的家政服务常识,不能胜任家政服务工作,这也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如果中介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推荐的家政服务员是合格的,那么,还能够出现这样的损害吗?因此,中介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鉴于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董梅青,中介公司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因此,判决中介公司在董梅青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的社会意义在于,赋予中介公司必要的法律责任,以保证中介市场的工作信誉和正常秩序,以及保护相关的人的安全。

[民法规则]
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的中介公司就是作为双方当事人订立聘用合同的媒介。居间人应当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机会,尽到忠实义务,尽力完成居间。

5.站牌冲马路,致伤老妪巴士公司应赔偿
2005年11月20日下午5点10分,宗老太在苏州市某公交巴士站看站牌。当时天色阴暗,而该站牌的设置位置正好在人行道的边沿,站牌正面对着马路,只有站在马路上才能够看到站牌的内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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