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某些情形下有经特别授权的律师强行介入;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听审,否则,须缴纳罚款,依照主流观点还可强制当事人到庭;如果婚姻关系有继续的希望,法院依职权可中止离婚程序;辩论主义受到了强烈抑制,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受到限制。{1}德国强调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因离婚引发的特定的家事事件,在准许离婚申请的同时一并作出裁判。除婚姻案件以外的其他家事案件,大部分属于非讼事务。
日本的家事诉讼适用《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家事事件法定区分为两类:一是不经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有关选任监护人、认证遗嘱等诉讼争议较少但要求法院依职权介入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时,有权向高等法院实时抗告:再有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特别抗告。二是须经调解的案件,包括婚姻费用分担、离婚时财产分配、遗产分割等争议;认领、否认婚生子女等不许当事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为标的之争议案件;有关离婚、慰抚金等案件。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合意的效力、抗告等方面有较大区别。日本强调家事案件审理适用调解程序,对具有讼争性的家事事件,调解是审判的前置程序。家事调解由调解委员会执行,遵循非公开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自主解决家事纠纷。随着社会变迁及价值观的多样化,家庭纷争增加,家庭自行解决争议的难度加大。1992年至1998年间,日本家事法院仅每年受理调解的家事案件在9万至11万。{2}。调解作为化解家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和《1984年婚姻和家事诉讼法》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2003年法院法》第75条至第81条还赋权法院制定不同于民事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提供“家事诉讼指导”,使“家事审判程序成为可接近的、公正的、有效的”。{3}尤其是离婚诉讼程序传统上很特别。离婚判决需经过附生效条件离婚判决和绝对判决两个阶段。当事人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只有在认为未成年子女已有妥善安排的情形下才会制作和宣布绝对离婚判决。涉及儿童的案件,英国十分强调社会福利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为法院提供更有效的儿童福利服务。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家庭法逐步认可、支持和解程序,和解如今已成为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英国法院认为,和解能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修复当事人之间应有的良好关系,现实地理解和客观对待因离婚而生的法律后果;尤其在离婚诉讼初期,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激励当事人和解,特别在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时,和解对当事人和子女都很有益。{4}
在中国台湾地区,处理家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受理家庭案件起诉后,家事法院应随时注意试行和解。只有性质上不许当事人自由处分或不能依和解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成立和解。调解家事案件时,可邀请当事人的亲友或有关专家或延请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派员到场,为事件处理提供参考意见。家事事件裁判,应注意依法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在裁判前,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就未成年子女争议成立和解时,法院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予以审核。地方法院设立有家事商谈室,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在申请或起诉前以商谈方式协助其解决家事问题。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其意义不只是在于独立本身,更在于突出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更加贴近家事纠纷的解决需要,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
三、家事法院(法庭)专司家事案件经验述评
设置家事法庭或法院专理家事案件,是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近半个世纪来共同经历的成功经验。
1.大陆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法庭或法院。德国、日本设立有专职管辖家事案件的独立家事法院,西班牙、奥地利、波兰等国法院内有相似机构。{5}法国虽专司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但其大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由专门的家事法官承担,也反映现了家事审判的某种独立性。在德国,从1977年开始,家事法院作为专门性法院统一管辖家事案件。与德国法院组织结构相适应,家事法院划分为三级:地方初级法院家事法庭、州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级法院家事法庭。{6}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审理上告和抗告的法院,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地方法院内的普通民事诉讼部门与家事法庭之间的管辖权分配属于法定业务分工。1976年《德国婚姻法和家庭法第一修正案》确定了家事法院制度的三个目标,即由专业知识渊博的家事法官集中审理家事争议或法律问题,使纠纷尽可能获得客观公正解决;简化程序,加快程序进行;促进司法统一,提升司法利益。{7}家事案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中被区分为婚姻案件和其他家事事件。“其他家庭事件”包括民事诉讼事件和非讼事务,前者例如,以亲属身份为前提的法定抚养义务争议、有关婚姻共同财产制争议、未婚母亲权利争议、涉及子女的案件;同居关系案件。家事法院可以发布命令督促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有效判决确定的义务。1997年《子女改革法》生效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德国“家事法院的任务领域被扩大”了。{8}
日本的家事法院是在1948年修正法院法后设立的,主要审理家事案件和儿童案件。{9}日本《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院、简易法院构成。家事法院可以设立分院,负责家庭事件的审判、调解和少年保护事件审判等。根据《日本家事审判法》第18条规定,人事诉讼和一般家事案件,须先向家事法院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才能提起诉讼。日本将诉讼区分为物之管辖、职务管辖、人事诉讼事件等十余类,家事事件构成人事诉讼的主要项目,由专门裁判所管辖早在明治时代已实施,{10}历史悠久。
中国台湾地区设有家事法庭专理家事案件。家事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九编规定的人事诉讼、《非讼事件法》规定的基于亲属身份引起的财产管理、监护及继承事件;因婚姻、亲属关系、继承或遗嘱所发生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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