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地方法院可设置包括家事法院在内的各专业法院。根据《家事事件处理办法》,地方法院设家事法庭办理家事案件;家事案件较少的法院,则指定民事庭专人兼办家事案件。家事法庭,设置法官若干人,担任案件的调解及裁判。家事法官经遴选由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的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
此外,法国虽未设立家事法院,有关人的身份、婚姻、离婚、分居、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国籍、宣告失踪、改名争议由大审法院专属管辖,但由家事法官专职审理。{10}
2.普通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法院或家事法庭。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法院)的历史更悠久。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设立有专司家事争议的家事法院、家庭法庭,美国也有类似司法组织。
英国家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复杂,并有很大独立性。英国为创设统一的家事法院系统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努力。{1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家事案件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郡离婚法院、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管辖。家事诉讼法庭通常由两男一女3名法官组成。郡法院被划分郡非离婚法庭、郡离婚法庭、郡法院家事审理中心、郡法院照护中心。郡法院照护中心可以审理所有类型家事案件;家事听证中心审理有争议的私法案件;郡离婚法庭审理离婚、婚姻无效、司法别居、辅助救济等申请,发布家庭暴力禁令,宣告所有权收益分配。有的家事案件可任选上述法院之一审理,有的案件则须由指定法院受理;公法案件的申请通常须向家事诉讼法庭提起;私法案件的申请人则有权选择法院。自1970年开始,高等法院内设置由1位主席和16名法官组成的家事分院(the family division),受理复杂家事案件的一审和家事案件上诉审。家事案件可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三级法院中最合适的法院审理,这与其说是为了保持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如说是为了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将尽可能多的案件留给低级别的法院审理。事实上,约75%的公法案件是由家事诉讼法庭审理的;绝大多数家事案件是由郡法院审理的。家庭法官均是经特别挑选的,并接受过有关儿童发展和社会工作实践等专门训练的,“以保证他们对每个法案的原理和思想有清晰的认识”。{12}家事法庭可以签发居住令、交往令等八种命令。英国人希望家事法庭在家事诉讼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仅是裁决者。
澳大利亚独立的家事法院体系建立于1976年,现有29个家事法院。家事法院是高级法院,其权力由制定法赋予。家事法院由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首席执行官和执行官、执行咨询官、法律顾问、司法官委员会组成;执行官又区分为主书记官、主调解官、执行主任、执行指导官。每个部门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13}家事法院的法官拥有与联邦法官或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相同地位。第一审程序的家事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上诉案件由家事法院的扩大庭受理,一般由3名法官审理,在某些案件,是5名法官。经特别许可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家事案件,可直接上诉于高等法院。受理简便、处理快捷的联邦治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家事法院基本一致。{14}家事法院履行职责时依法须考虑下列因素:第一,维护作为一男一女联合体的婚姻之需要,排斥第三人介入。第二,最大可能地保护、帮助家庭;特别对儿童负有提供照顾和使其接受教育的责任。第三,保护儿童权利,增进儿童福利。第四,确保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第五,帮助婚姻当事人双方和好或改善双方及其与孩子的关系。{15}
新西兰的家事法院是根据《1980年家事法院法》成立的专门性司法机构,系联邦地区法院的下属组织。{16}全国现有58个家事法院,家事法官43名。家事法院受理婚姻、遗产、收养、儿童利益、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类型案件。{17}家事法院认为,需要帮助的家庭并非一定要诉讼,通过接受法院提供的咨询或者相关服务也能使问题或者争议得到解决。{18}家事法院旨在帮助当事人通过咨询、协商、调解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掀起创设独立家庭法院运动,约有1/3的州建立了特别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其中约有12个州建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体系;未设立家庭法院的州和城市,也在法院内设立审理家事案件的专门法庭或家事分院。各州高等法院均设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官由县有专业兴趣和特殊能力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和专家担任,审理更灵活,更少对抗性。{19}家事法庭(院)管辖婚姻家庭案件和家庭内部发牛的犯罪与少年事件等。例如,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下辖的奥兰吉(orange)县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家事法庭、陪审团、少年法庭、遗嘱认证、小额诉讼法庭构成;其中家事法庭管辖儿童抚养、监护和探望、婚姻终止、家庭暴力、父母子女关系、别居、婚姻无效、家庭资助等案件。{20}洛杉矶县法院的家事法庭、{21}华盛顿州肯恩(king)县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受案范围相同;并为无诉讼代理人的家庭诉讼当事人提供资讯服务、为涉及儿童的诉讼提供调解、评估等,并配备有辅助机构。{22}美国律师协会在1993年提议,凡涉及家庭和儿童事务的审判应当统一到最高法院下属的家事法庭制度中,应当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需要的所有服务和援助;家事法官审判应当仅限于要求司法专门知识并需要利用对抗程序的案件。{23}
可见,为了公平、合理、高效地解决家事争议,设置家事法庭或法院,配备专长于家事争议处理的法官,并为家事裁判提供更多的专业辅助服务,是不少国家和地区司法改革长期的着力点之一。家事法庭(院)独立化值得我国借鉴。
四、构建中国的独立家事审判制度
中国内地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家事案件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法》。尽管我国现行法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家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有若干条款只适用于离婚诉讼,调解是离婚裁判的前置程序;也有少数民事诉讼规则被明确排除适用于家事案件,但是,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认识和重视还不充分。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独立的家事审判制度。
1.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为更好地促进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