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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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家事争议解决专门训练。没有适当的程序保障,家事审判高质量也难以断论。因此,从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效率出发,也有必要制定完整的家事诉讼程序,设立家事法庭(院),更好地服务于家事审判。 具体构建审理家事诉讼的专门机构,在设置上可先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家事法庭,待经验成熟后,再设置独立的家事法院系统。根据我国家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的规定,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宜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家事审判庭,依法审理第一审家事案件。针对家事案件上诉较多的现状,结合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家事审判庭,受理家事案件上诉的同时,受理重大复杂的家事案件、涉外家事案件的审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还有助于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设家事审判庭。虽然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家事案件的机会很少,但是,这种状况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情形相似,且高级人民法院仍有机会受理由中级法院一审的家事上诉案件。高级法院担负着指导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家事案件审理的职责,设立家事法庭有利更好地履行该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立家事法庭,不过该庭主要职责不在于审理个案,而是重在研究家事案件审理,为全国家事审判提供指导。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家事法庭,通过审理家事案件、调查研究等,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思路,引导下级法院家事法庭发挥其应有作用。家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婚姻案件、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亲属关系争议、监护权争议、基于婚姻财产制引发的财产争议、继承争议、家庭暴力案件等等。随着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的提高,一切与儿童利益有关的争议,都可以纳入家庭法庭的管辖范围,由司法作出裁决。此外,家事审判庭的法官选任,除应考虑法律专业水平,应强调其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善长于人际沟通等,还应适当考虑到法官的年龄。 总之,民事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能够理解又能便捷利用的民事裁判制度,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充分重视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促进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设置家事法庭及相应辅助组织,公正地、高效率地审结家事争议,止争息讼,是中国民事司法改革应考虑的步聚之一。 【注释】 [1]据统计,2006年中国内地法院系统审理民事案件共计5329069件。参见肖扬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参考文献】 {1}{6}{8}奥特马·饶厄尼希.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4—471. {2}邓学仁,严祖照,高一书.dna鉴定一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2—113. {3}article 75(5)(a),court act 2003.http://www.opsi.gov.uk/acts/acts2003/30039——h.htm 04—04—2007. {4}陈刚,赵信会.英国家事诉讼制度(a).陈刚.比较民事诉讼2003年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5. {5}中村英郎.家事事件裁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a).民事诉讼论集第5卷(c).东京:成文堂,1986. {7}卡尔·费尔施恩.法官在家事诉讼管辖中的任务(a).载中村英郎主编.家事诉讼管辖——1983年维尔茨堡第七届国际诉讼法大会论文集(c).84.转引自蓝冰.德国家事法院管辖制度若干问题考察.陈刚.比较民事诉讼(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44. {9}段文波.日本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简史(a).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6年卷(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41. {10}高木丰三.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m).陈与年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6:57—59. {11}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84—285. {12}stephen m.cretney,judith m.masson,rebecca bailey—harris,principles of family law,7th edition,london,sweet& maxwell,2003.p575. {13}gary slapper & david kelly.the english legal system,5th edition,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1.p576. {14}family courts of australia,http://www.familycourt.gov.au/presence/connect/home,court—lists/adelaide/2007—4—6. {15}http://www.familycourt.gov.au/presence,resources/file/eb0000041b01ad0/orgchart_feb2006.pdf.2007—4—6. {16}see,james crawford.brian opeskin,australia courts of law(3r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208—209.转引自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568. {17}see,australian family law act 1975 with regulations and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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