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协商中充分体现人文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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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作证免责制度,使侦查活动中的协商得到合法确认。 第二,明确辩诉交易制度。增加辩诉协商的规定就需要对现行起诉制度予以改革。一是赋予检察官针对罪数和量刑进行协商的权力,同时增加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二是明确以起诉便宜为内容的起诉裁量制度,将法定起诉与酌定起诉结合起来;三是增加类似“暂缓起诉”或“暂时中止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三,完善体现协商精神的有罪答辩制度。首先,在该程序的启动权上,赋予被告人与公诉方相同的建议权和同意权;其次,明确控辩双方同意的效果,即直接进入量刑程序;最后,可将减刑幅度明确规定为法定刑的三分之一。 第四,制定被害人参与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此方面,急需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对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的阶段性做出明显划分,并有效衔接,克服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均各自为政、独立调解的做法,以体现法律和政策的统一性;二是明确侦查、起诉、审判的自由裁量权各自的权力和限制;三是确定协商的效力范围,侦查中可撤案的范围可考虑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徒刑的轻微刑事犯罪,不起诉的范围可考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犯罪。此外,在法定刑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过于严格,可考虑下调一级由省高级法院核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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