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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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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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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6条、《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及《票据规定》第55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物权法》第224条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关键词】质押背书;不完全质押背书;立法论;解释论
一、问题意识与思考进路
质押背书(或称设质背书、出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1]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的“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否定、变更或补充票据质押的既有状况。但是,社会生活的运行,并不会全然遵循论坛》2008年第5期。 [17] 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6页。 [18]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60页。 [19]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0页;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页。LOcALhosT [20]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光大银行在得到农行白银营业部“三笔银行承兑汇票均属实,请受理”的答复后,与重庆创意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取得了涉案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该质押关系依法成立,重庆光大银行依法享有质权。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无视重庆创意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事实。参见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187页。 [21] 李遐桢:《票据质押三论》,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熊丙万:《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22] 于莹:《论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23] 徐晓:《论票据质押的权利担保与物的担保的二元性》,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24] 傅鼎生:《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25] 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26] 吴庆宝:《票据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307页。 [27] 吴庆宝:《票据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314页。 [28] 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效力未定也称为“未决的不生效”。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页。 [29] 史尚宽:《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1页;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30] 这主要是指票据的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和有效解释原则。参见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31]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47页。 [32] [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5页;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3页。 [33] [日]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99年版,第388页,转引自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34] 区分运用一般债权证券、特别债权证券这两个概念并设置不同法律规则的立法例,如《澳门商法典》。参见赵秉志总编:《澳门商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321页。 [35]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0页;熊丙万:《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36] 赖源河主编:《商事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99-206页;史尚宽:《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9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290页。 [37] 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第19条、《法国商法典》第91条、《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及《德国票据法》第19、77条、《瑞士民法典》第901条、《荷兰民法典》第3编第236条。 [38] 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页。 [39] 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40] 吴庆宝:《票据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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