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经济权限的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公共产品范畴的界定
公共产品,又叫“政府产品”,“公共物品”、“公共品”等等,对它的界定所有很多说法。
目前,对公共产品的界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公共产品范畴的界定不适度。有的界定过窄,有的界定过宽;另一方面,基本上都没有彰显出公共产品的特性。
笔者尝试着将公共产品的涵义界定如下:公共产品是指为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或者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和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不能完全用“市场机制”,而必经借助“国家干预”来实现优化配资的产品或服务。它在性质上具有三个特征:(1)产品性。这里的产品是广义上的产品,它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和服务两个方面。产品性质包括两方面:一是它对消费者有用,能满足消费者某方面的需求。二是产品中蕴含有别人的劳动。这两个方面的特性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没有别人的劳动蕴含在里面,不能成为公共产品,比如,空气、阳光。只蕴含有别人的劳动而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样也不能成为公共产品。比如,过期食品。(2)不可拒绝性。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公共产品是一个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任何人都不能拒绝它,只要他想生活在这个时代,生活在这个社会。它的缺失直接威胁着一个人的生存和生活。第二、它的必需的范围不是局限在某个人、某几个人或某部分人身上,而是涉及到社会上的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也就是说社会上的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都不能拒绝接受一定数量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缺失不是威胁着某个人、某几个人或某部分人的生存和生活,而是威胁着整个地区、国家和社会的存在;第三、这些产品是人们的最佳选择,没有其他产品能代替这些产品的功能,不管是生存功能,还是生活功能,不管是个人功能,还是社会功能。(3)需要国家干预性。需要国家干预基础是“需要”,而不是“必要”。这种“需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市场失灵与公共失灵的克服,二是全面性与社会公共性的需求。由于与人们生存和生活关系重大,公共产品容不下“市场机制”的半点缺陷,所以,不能完全用“市场机制”来实现优化配置,必须借助“国家干预”,否则,人们生活和生存就会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就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三公共产品定价的法律研究
当前,我国对公共产品定价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这两个学科上。笔者认为,对公共产品定价问题的研究可以而且应当扩大到法律领域,更具体一点说,应当扩大到经济法领域。这样,视觉会更宽一些,意义会更深远一些,价值会更大一些。
(一)公共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
有一些基本准则应贯穿于公共产品定价过程的始终,主要有:公共福利原则,重点保护消费者和兼顾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原则,价格最低原则。定价主体在定价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只有绝对服从这些原则,才不至于出现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1.公共福利原则。“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确实是非常公正的和根本的法则。凡是真诚地遵循这一原则的人就不会犯危险的错误。公共产品不是市场上流通的普通商品,它与国家全体公民的生存和生活息息相关。公民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应该是全社会公民集体享受的一种公共福利,是全社会公民的一种普遍性的生存保证和生活保障。能消费一定数量的公共产品,是每一个公民的一种自然权力,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进人社会状态,创制国家的目的追求之一,是政府对公民的一种自然承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公共产品是每一位公民都必需的,正是各种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
公共福利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基本生活条件。只有在公民不具备生存和基本生活条件时,才有权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而一旦公民进人到享受层次,就应该丢失这种享受福利的权利。公共产品作为一种福利,是和度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这个度内,它才是一种福利,超出这个度,它就不再是一种福利,而变成了一种完全由市场支配的普通商品。而这个度显然只能是一定区域内所有居民的基本生活对基种公共产品的平均需求量。在这个需求量内,采用福利价格;在这个需求量外,采用普通商品价格;超过这需求量的量比较大时,所超过的量采用高价格。
2.重点保护消费者,兼顾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利益的原则。社会再生产的继续,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社会再生产的链条上必须同时具有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其二、三者都必须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获益。公共产品的“不可拒绝性”决定了在公共产品的再生产链条中,消费者外于弱势地位,应该成为社会和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以保证所有公民都有能力消费最低数量的公共产品。同时,为保证公共产品的再生产能继续下去,以免公共产品的缺失,也要兼顾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利益,保证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正常生产销售情况下能够补偿成本并有适当盈利,以保持他们继续生产和销售这种产品的内在动力。
3.价格最低原则。价格最低原则是公共产品定价所有原则的落脚点,这是实现全体公民或绝大部分公民的福利权力的需要。根据公共产品价格的构成,价格最低原则可以通过以下具体途径和方法实现:(1)国家利用产业政策,提高公共产品行业的生产率,降低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2)尽量减少销售链条,对可能的产品严格实行一级销售,这样可以大大降低销售成本和销售利润;(3)严格控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利润率,他们的适度利润主要靠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来实现,即我们中国人经常提的“薄利多销”;(4)国家对公共产品应实行负税或减税政策。
(二)公共产品的定价主体
按《价格法》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