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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在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基础。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采纳标准之一的关联性必须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用通俗的话说,有这个证据一定要比没有这个证据更能明显地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关联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决定证据价值的基本要素之一。
(二)客观性标准
1.规则: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客观性,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的证据不得采纳。
2.解释:所谓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人的梦想或主观猜测,也不是基于某种宗教迷信的判断。所谓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客观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判断证据真实可靠性的依据之一。
(三)合法性标准
1.规则: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在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不得采纳。
2.解释:虽然证据的基本功能是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制定证据规则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考虑准确有效地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需要。因此,法律应该对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规范司法证明活动,特别是规范调查取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把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为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标准之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
1.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2)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私人侦探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
2.关于非法证据的不同观点和做法
如何对待非法证据,世界各国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1)真实肯定说。凡是经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都可以采纳。(2)一律排除说。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3)排除加例外说。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4)线索转化说。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据线索,经合法程序或手段转化之后,可以采纳。(5)区别对待说。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具体来说,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总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毒树之果”是美国等国家采用的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这一规则,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不能在审判中采纳。例如,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是“有毒的树”,那么,不仅用这种方法直接得到的被告人供述不能采纳,而且通过被告人供述又获得的作案工具等物证或书证也不能采纳,因为它们都是“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实”。只要树有毒,果实就一定有毒,就都不能食用。这是一种严格形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纵观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属于“区别对待说”,即有些情况下要排除,有些情况下可以不排除,而且法律赋予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都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笔者在此就不一一细述了。
三、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
(一)真实性标准
1.规则: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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