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方式,如我国就是这样;有的国家通过制定专门调整计算机互联网络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管制,如美国、澳大利亚;还有的国家则积极尝试和推进网络业界的行业自律,以实现网络管制的目的,英国就是这种做法的代表。
对一些重要的信息行业,应要求其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构建本行业的信息管理制度,比如金融业必须建立严密的金融信息保密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以身份认证为基础的管理机制,提高网络访问的认证制度,防止金融黑客、犯罪人截取密码,从而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信息管理机构,专门打击各种信息犯罪。例如,1999年美国政府责成联邦调查局组建了联邦入侵侦测网络(fidnet),以监控政府机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还于2003年建成计算机安全防护系统。为了应付层出不穷的信息犯罪,英国政府于2001年专门成立了“国家犯罪情报部”。其任务是帮助警方对付日益猖獗的网络信息犯罪,以及对今后的信息犯罪发展方向做出预测和预防。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独立电视委员会宣称,要依法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静止或活动图像的广告进行管理。其管理途径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律的机制。英国信息网络监察基金会即是这种自律机制的产物。该基金会是由英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们在政府引导和影响下,于1996年组成的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它的工作是搜寻网络上的非法信息(主要是色情资料),并把发布这些非法信息的网站通知给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便他们采取措施,阻止网民访问这些网站,以使其避免被指控故意传播非法信息而招致法律制裁。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才能改变信息市场秩序混乱和信息交易不规范的状况,才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造成信息市场规范化,真正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信息资源共享。这不仅有利于防止信息滥用或被盗,有利于阻止有害信息泛滥,危害社会,而且对于保障国家主权、控制信息犯罪多发有重要作用。
4.搞好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公众信息道德意识。由于信息犯罪对人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所以公众对其反响远不如对一般刑事犯罪那样强烈。有些公职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信息犯罪也不甚注意。因此,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更新人们的思想观念,使人们认识到破坏信息系统是一种不道德、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使人们认识到信息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基础上,要特别重视在两种人群中加强信息犯罪的预防教育:一是信息部门的内部人员。信息犯罪属于智能犯罪,实施这种犯罪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信息专业知识,或是从事计算机操作、管理、维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实践证明,很多信息犯罪都是内部人员所为,所以对内部职员进行必要的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对减少信息犯罪的发生意义重大。二是广大青少年。据统计,当今信息犯罪主体大多是青少年。他们掌握新知识的速度快,而且不把自己实施信息犯罪的行为看作是犯罪。所以,对这两部人必须特别加强教育,使其清楚地认识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弄清哪些行为可能走向信息犯罪,以便时刻警示自己,避免走上信息犯罪的道路。
在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要把重心放在提高公众的信息道德意识上。信息道德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信息行为的一种价值观念和准则,启示人们认识自己所处的信息环境,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信息道德广泛的、普遍的自我约束作用,使它成为信息管理中一种不可少的手段。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信息道德规范,包括信息价值观、信息商品观、信息社会观、信息义务观、信息环境意识、信息契约精神、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个人隐私等。加强信息道德教育,目的是使人们逐渐地由他律走向自律,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信息行为,设计自己的信息生活。要通过舆论、习惯、传统、良心等培养人们良好的信息道德意识、品质和行为,从而提高人们信息活动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信息犯罪的发生。
5.加强立法,完善打击信息犯罪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与信息犯罪有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上,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现已颁布了《国家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统计法》、《广告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信息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刑法也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但总的来说我国有关信息犯罪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比如,对于网络贸易中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涉及;1999年10月起实施的《合同法》虽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缺乏细化措施与可操作性。针对五花八门的信息犯罪很难找到明确对应的条文来认定和制裁。
所以,加强立法,完善信息犯罪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和迫切。现在迫切需要制定信息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数据通信法、信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完善我国信息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应当全面体现信息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对目前尚无法确定的信息犯罪应尽可能从宏观上加以规范;应当与现行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完整;应有利于维护信息资源及其合理使用,有利于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且便于当事人起诉,便于司法机关办案。这样才能为打击信息犯罪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武器,有效地遏制信息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参考文献
⑴李伯溪:《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基本含义》,《中国信息界》2005年第5期。
⑵文军:《信息社会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⑶文军:《信息社会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⑷文军:《信息社会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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