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
2.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落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涉及到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应加入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或具体制度,例如我国应当在规范转基因生物、危险化学品专门性法律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法律中已经包含了部分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标签制度、许可证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活动实施者责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建议应增强清洁生产制度的强制执行效力,增加风险性活动实施者的有关保证责任和监测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注:
①vorsorge在德语中意为“事先的考虑和担忧”。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和肖恩·d·墨菲,著。黎作恒,译。国际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see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published in2005,p13.
[5]m.montini.the nature and function 0f the necessityand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the trade and environment con-text,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1997,vol.6.p121-130.
[6]陈泉生。环境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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