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
|
|
多名代理人,实施一切当公司存在时可以由公司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最终料理完公司未结束的业务所必需的。委托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利的持续时间是法院认为对于解散公司来说必要的时间[8](p164)。在清算期间,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上述清算人有权代表清算法人进行与清算有关之事宜,其行为后果由清算法人承担。 “存续清算路径”下的责任财产。“存续清算路径”下,公司继续存在而其财产已经分配,考虑到公司股东所分配之财产本应共同作为公司债务之一般担保,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以取得分配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以其所取得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公司和获得较多清偿之股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促进大股东在清算时尽力促进公司清偿债务。对此,《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可资参考,根据其第二款规定,即使法人团体依该法解散,法人团体未解散之前系为原告或被告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仍可继续进行,犹如法人团体未曾解散一般。同条第四款规定,尽管法人团体已依该法解散,分得财产的股东仍对第二款下任何求偿人承担责任。但是,该责任以财产分配之时该人分得的款项为限。提起任何旨在追究该责任的诉讼,应在该法人团体解散两年之内提起[10]。 四、结 语 公司虽然注销,只要其仍有未了结事务,公司仍应继续存续,这是我国在公司本质问题上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的应有结论,在公司注销后的存续期间,可由法院指定清算人参加诉讼或进行其他有关清算事务。由于笔者能力所限,对这一问题的论证,疏漏甚至谬误也在所难免,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也许只是提出了问题,而并未真正解决问题。之所以选择这一似乎在国内鲜有争论的专题作此研究,是希望以此引起对此类似乎已广为接受的观念仔细推敲与争辩。笔者以为,正是在不断的争辩中法学方可得以进步,笔者所期望的,正是这样的争辩。 注释: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4. [2]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18.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1-143. [4]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69-170. [5]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3. [6]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95. [7]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m].李存捧,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65. [8]左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2. [10]蔡文海.加拿大重要商业公司法和证券法[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9:72-73.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论文: 台湾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发展(下) 下一个论文: 《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规律与我国对策
|
|
|
看了《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法律论文]试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其法律效力 [免费范文]公司资本制度:论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的价值分析 [法律论文]试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律研究 [法律论文]公司资本制度:论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的价值分析 [法律论文]试析由富士康“四面楚歌”看《公司法》中的社会责 [经济论文]简论我国寿险公司风险评估的相关研究 [经济论文]西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及启示 [经济论文]汇率冲击和异质企业与跨国公司生产决策 [今日更新]2013年蛇年春节公司晚会三句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