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其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的话,其债务偿还是有效的。这因债务人相信‘不是真正的债权人的准占有人’的权利外观而发生的,所以该善意的债务人应当被保护。
韩国民法典 第470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
关于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债务偿还,限于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发生效力。
6、中国法律中的准占有
中国法律中的准占有制度大部分是与债权有关内容。有学者认为债权准占有是最常见最具实益的表现,除债权准占有,其他权利占有的案例尚属罕见。但,关于债权的准占有制度的实效性也有争议。
有学者主张,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对债权之准占有善意给付效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给交易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中国《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关行政规章就某些领域有所规定。因此,有必要性在中国民法中确立对债权准占有善意给付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 。3
对此,也有学者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准占有人所实施的清偿之所以发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债务人以维护交易安全,并非是因为债权准占有人具有保有该利益的正当原因。恰恰相反,由于准占有人的受领行为导致真正债权人的债权对于债务人消灭,其因此获得利益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真正债权人可以向债权准占有人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因此该双方之间的利益衡平完全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调整,毫无借助占有保护之必要。4
结语
韩国民法与《日本民法典》、《台湾民法》同样,承认以财产权利作为准占有的客体。韩国民法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看作为占有权,认为行使财产权的准占有与占有制度很相似,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物权中,抵押权、地役权可以当作准占有的对象,债权、无形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成权、矿业权也均可以当作准占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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