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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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意是保护穷人的尊严。但黑心老板恶意逃债,有极大的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是该公约调整的内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是恶意欠薪入罪,不是欠债入罪,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恶意欠薪作为犯罪由刑法加以规制,可以更好地加强民生保护,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它既顺应民意,又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无疑为职工劳动权利多一层法律保障,以实现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1][2]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期农民工讨薪被打事件处理情况[n]。工人日报,2010—09—04.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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