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45]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46]参见注[28],第22页。
[47]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为了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之安全而在“权利外观思想(rechtsscheingedanken)”的基础上产生的制度。只有登记簿上权利事项记载错误,才会出现权利外观(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不一致,从而需要保护交易中善意信赖登记簿的第三人的必要性,才需要建立善意取得制度。而在登记簿上的错误与物权归属和内容无关时,由于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是一致的,所以不发生善意的问题。即便第三人真的对登记簿上存在的非权利事项错误产生了某种“信赖”,也不会受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参见注[21],第647页。
[48]参见注[25],第367页及以下。
[49]参见注[7], rn 26.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德国法上的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即更正登记为异议登记设定了适用范围,而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得以实施的辅助制度(参见注[22])。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事实上,德国法上的异议登记是与更正请求权而非更正登记存在内在逻辑联系。
[50]德国学者manfred wolf认为,更正请求权在性质上与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相似之处。第985条旨在使得所有权人重新获得对物的占有,而更正请求权使得物权人可以取得正确的登记。vgl.manfred wolf, sachenrecht, 23 aufl.beck,2007, rn 519·
[51]vgl.pww/huhn,§894, rn 6.
[52]参见注[24]。
[53]参见注[25],第428页。
[54]参见注[25],第368-369页。
[55]参见注[52]。
[56]vgl.bghz 25, 16, 23=njw 1957, 1229;注[37], rn 9;注[8],§883 rn 2.
[57]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页。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5、[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常鹏翱:《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7、尹飞、李倩:《异议登记申请四论——〈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八》,载《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11期。
8、staudinger/gursky (2008),§899 bgb.
9、muenchkommbgb/wacke,§899 bgb.
10、westermann/gursky/eickmann, sachenrecht, 7 aufl·muelle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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