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承认了合同责任可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违约后可以赔偿非财产损害。一些学者认为,因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损害,例如交付产品不合格致买受人在使用中遭受伤害,如不予赔偿,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当然,这种赔偿主要限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例外情况。[40]笔者认为,因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的人身伤亡,应作为侵权和违约的竞合的案件对待,可以允许受害人作出选择。原则上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对因为违约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不宜通过合同责任的途径进行救济,而应当通过侵权责任予以救济。
合同关系发生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在订约时不可能预见到,债务不履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人身伤亡等后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导致人身伤亡,但此时属于例外的竞合情形。除此之外,凡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人身伤亡后果,都不能基于违约要求赔偿。例如,因欠钱不还,债权人跳楼自杀。虽然债务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但是,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的行为是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如果合同当事人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就会影响合同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
另外,对受害人人身权益进行保护,也逾越了合同法通常所保护利益的范围。合同法所保护的通常是合同债权利益,违约损害赔偿主要对受害人的履行利益进行补偿,而人身伤害往往超出了履行利益的范畴,生命、健康等人身利益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畴[41]。合同责任是典型的财产责任,侵权责任救济的对象则比较宽泛。一旦其救济精神损害,就混淆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此外,一旦将合同法所救济的损害,扩张到人身伤亡的损害,将会使大量的本应由侵权责任法救济的损害,都纳入到合同法领域。这不仅导致竞合大量增加,也会助长当事人的投机心理。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因为违约导致人身伤亡,此时属于例外的竞合情形,如果确有必要通过违约责任对受害人给予救济,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种责任方式,是主要针对人格权侵害的救济方式。从比较法来看,各国合同法大都确认了合同责任不允许对精神损害予以补救的原则,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基于违约责任而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英美法一般认为,合同之诉不适用精神损害(injured feelings)的赔偿问题,如果某个雇员因被解雇而蒙受羞辱,某个委托人因律师未能在离婚之诉中采取适当步骤保护其利益而遭受精神损害等,都不能根据合同要求赔偿。[42]但在例外情况下,如以精神上满足为目的的合同,如与婚礼、葬礼、旅游等事务相关的合同造成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43]
在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在合同之诉中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如果因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将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问题,法院允许受害人在对违约和侵权不作严格区分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即便是合同损害,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赔偿)规定:“(1)受损害方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该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利益,但应当考虑到受损方因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2)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并且包括例如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其正式注释中明确提到:“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非金钱性质的损害也可赔偿。这可能是悲痛和痛苦,推动生活的某些愉快,丧失美感等等,也指对名誉或荣誉的攻击造成的损害。”[45]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只有在因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时才能请求赔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在侵权责任中发生,在合同责任中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提出,只有在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才可以受理,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侵权的范畴,而排斥了在违约情况下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将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侵权责任之中,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在违约责任中,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有可能会破坏交易的基本法则。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易的一种特殊形态,仍然反映交易的需要,而精神损害赔偿使得非违约方获得了交易之外的利益,这就违背了交易的基本原则,与等价交换的精神相违背。
第二,违约中赔偿精神损害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由于赔偿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是违约方在缔约时不可预见到的损失,也不是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应当由违约方对该损失负赔偿责任。任何损害只要应当由合同法予以补救,就应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如果将精神损害也作为违约方赔偿的范围,当然应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显然,按照这一规则,精神损害是违约方在缔约时不可预见的。
第三,在违约中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将会使订约当事人在订约时面临极大的风险,从而极不利于鼓励交易。诚然,违约行为会发生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失毕竟是违约当事人在订约时难以预见的。一方面,违约当事人在缔约时很难知道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会产生精神的痛苦、不安、忧虑等精神损害,也不知道会有多大的精神损害,因为毕竟精神损害是因人而异的。[46]另一方面,即使存在着精神损害,也是难以用金钱计算的。也就是说,违约方在订约时根本无法预见以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如果在一方违约以后,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过大时,将会给订约当事人增加过重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交易当事人将会对订约顾虑重重,甚至害怕从事交易,从而会严重妨害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如果允许在合同责任中赔偿精神损害,则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果遭受精神损害,违约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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