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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国事实婚姻问题           
反思我国事实婚姻问题
摘要:婚姻贯穿于人类发展的始终,它是人类繁衍后代的需要,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较小的劳动单位。然而并非所有的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婚姻立法所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婚姻才会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意即具备婚姻成立的实体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予以登记,经过婚姻登记婚姻才最终取得法律效力。这是一个相互衔接、缺一不可的过程。可见,婚姻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们从中选取一个角度,即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事实婚姻问题展开研究。
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国家通过制定法律以期将婚姻这一民事行为纳入其管理的范畴,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然而结婚仪式是我国几千年沿用已久的传统习俗,虽然其程序繁琐、铺张浪费,不少人对其持批判态度,但是要想在短时间内人为地消灭它却是不现实的。更有甚者,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人们对于婚姻登记的意义认识不清,轻视登记而注重举行结婚仪式,认为只有举行了仪式婚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立法及执行上的瑕疵也是致使一些人不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因之一。比如老年人再婚,往往选择同居而不进行登记,一方面繁琐的手续让他们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也为避免百年之后双方子女为财产而发生纠纷;还有些地区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增加办理登记的条件或提高婚龄等的标准以及搭车收费等。
第三,其他现实原因。localHoST例如,妇女被诱骗、拐卖,被迫无奈与他人结婚,婚姻另一方因为害怕事情暴露,所以不进行婚姻登记;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人尤其是年轻人将结婚当看做爱情的坟墓,认为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会束缚自身的个性,为了拥有爱情同时又不受束缚,于是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有的当事人原来的婚姻不幸福,想尽快的摆脱痛苦,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不能在短时间内与原配离婚,也就无法与他人重新办理婚姻登记进行,无奈只能非婚同居在一起;等等。
二、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演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①事实婚姻在我国婚姻发展史上早已有之。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对其采取的态度是不同的。归纳起来,事实婚姻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即有条件承认阶段、逐步不承认阶段、完全不承认阶段、相对承认阶段。
第一,有条件的承认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89.11.20)
在此时间阶段,我国司法界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原则上是承认的。比如:1979年2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男女两性的结合。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
第二,逐步不承认阶段(1989.11.21至1994.2.1)
此期间司法实践仍然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相对严格。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意见》的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如何逐步废止事实婚姻作了具体的规定,基本上分三个步骤: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就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法律条件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第三条规定,不仅区分了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的界限,而且规定了最终消灭事实婚姻关系的条件。
第三,完全不承认阶段(1994.2.1.至2001.12.27)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除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10号文件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第四,相对承认阶段(2001.12.27至今)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②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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