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无过错责任领域实行因果关系法律推定是从判例采用司法推定开始的。法国最高法院在2001年作出的三个判例中确认:“当某人一方面表明,他所受到的病毒感染是由于血液传输之后发生的,另一方面,他又不能提出任何确切的感染传播模式,那么被追究责任的血液中心有责任证明他们提供的血液制品没有任何瑕疵。”[20]而且,最高法院授权事实审法官对于此类型案件,有权根据具体个案中的特殊情况(如注射和症状之间的短期性,受害人有无先例……)而作出不同评估。
2002年《患者权利与健康体系质量法》[21]将该司法推定吸收转化成法律推定,其第102条规定,“在对本法施行前c型病毒感染可归责性发生争执时,原告提出这些因素—允许推定这种感染源于有问题的血液制品的传输,或源于血液药剂的注射。”
另外,法国《公共健康法典》( code de la sante public)第1142-1-i条第2款规定:“上述医疗机构、服务机构对于在其机构内发生的医院内感染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感染系外因所致。”这是法国法关于医院内感染致害的因果关系法律推定。
更进一步,法国最高法院甚至走得更远,考虑到有这些因果关系推定还不够,因为有关疫苗缺陷(la defectuosite des vaccins)的证明仍然很棘手,因而,该法院继续朝着有利于患者的方向大踏步前进,认为应当推定导致接种者出现不良反应的b型肝炎疫苗存在缺陷,或是更宽泛地,推定涉讼的健康类产品(produits des sante)存在缺陷。[22]
这些因果关系以及缺陷的推定,对于缓和受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在证明难题上的不利境地,平衡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无疑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面对医疗产品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和沉重负担,是令经济地位强势和具有专业优势的医院一方承担,还是令相对经济地位弱势和不专业的患者个人承担,将这种在医学上很可能无法获得确定答案的风险后果,施加于医院还是患者,似乎并不难回答。法国法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法学习借鉴。
二、证明负担之减轻:事实推定与法医学因果关系标准
为缓解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不仅可设立立法推定,而且可借助司法推定(即“事实推定”)。无论在英美,[23]还是在德国、[24]日本、[25]法国,这种推定都普遍存在。它们一般由各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作出宣示,继而适用于司法实践。在我国实行医疗责任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正置”的背景下,建立授权法官一定条件下可进行因果关系之事实推定的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法国的判例[7] a. laude. b. mathieu, d. tabuteau, droit de la sante, 2e edition, puf, 2009,no 420.
[8]f. terre, p. simler, y. lequett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 10e edition, dalloz, 2009,no 858.
[9]a. laude, b. mathieu, d. tabuteau, droit de la sante, 2e edition, puf, 2009,no 420.
[10]杨立新,见前注
[5],页37。
[11]周翠,见前注
[5],页708。
[12]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281-282;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28。
[13]参见王成:“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证分析”,《[19]法国法上的法律推定有三种:简单推定(presomptions simples)、不可推翻的(irrefragables)推定以及混合推定(presomptions mixtes]。简单推定,即可推翻的推定;混合推定,是指推定虽可推翻,但仅限于明文列举的极少数情形,例如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致害所负责任之推定,仅在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时,始可被推翻。v. j. flour,j. -l. aubert, e. savaux, les obligations, t. 3,le rapport d'obligation, 6e ed.,sirey, 2009,no 16.
[20] civ. 1re, 9 mai 2001,bull. civ. 1, no 130, d. 2001.2149,rapp. p. sargos, et 17 juill. 2001,2 arrets,bull. civ. i. no 234,rca 2001. comm. 363,obs. m. - a. agard, rtd civ. 2001.889,obs p. jourdain, jcp2002.1.124.no 4.
[21]该法律法文名称为“loi n。2002-303 du4 mars 2002 relative aux droits des malades eta la qualitedusysteme desante”,法国法上习惯以颁布的具体日期来指称法律,故本法又称为《2002年3月_4日法》。
[22] v. ph. le tourneau, droit de la responsabilite et des contrats,dalloz, 2010,no 4250.
[23]参见赵西巨:“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之认定:英美法中的理论与具体规则”,《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页138。
[24]周翠,见前注
[5],页709。
[25]日本法将盖然性学说与流行病学理论用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之事实推定,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14及以下。
[26]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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