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重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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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构性规范往往体现了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重大利益冲突。在这一点上,爱森伯格批评了将公司视为一系列契约的观点。他指出,将公司法的特点看成标准契约,并认为任何企业都可以随意改变这些契约的观点是虚伪的。虽然许多公司法规则是赋权性和补充性的,但断言公司可以随意改变公司法规则却是错误的[17](p.419-420)。 中国1993年的公司法文本在公司治理方面带有强烈的管制色彩。(注:在我国1993公司法中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在总共51个条文中,出现“应当”22处,“必须”5处,“不得”17处,而“可以”仅14处;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在总共56个条文中,出现“应当”43处,“必须”11处,“不得”17处和“严禁”1处,出现“可以”仅13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19条-72条,第73条-128条。)实践证明,这种管制效果并不理想。2006年修改后的新公司法有了比较大的突破,整体上突出了任意性规范的地位,增强了公司的自治性,减少了国家不必要的干预,这一点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都有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更加明显。针对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如关于决议程序的规定、经理的权限以及公司股东之间的一些权益安排,新公司法都留给当事人决定。在新法的条文设计中,我们可以发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例如,第13条允许公司章程自由选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第16条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授权章程自由规定,既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第35条允许股东就红利或者优先认缴出资作出特别约定;第46条取消了原公司法第47条对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的限制;第72条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做规定;第167条第4款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分配参照第35条关于红利分配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自己的规定。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的定位上,突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规范地位,减少了让立法者代替当事人进行公司治理的强制性安排。 结语 本文从公司信用的定义出发,对国内学界研究公司信用的局限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当代企业理论,概括性地探讨了公司信用研究中的核心命题。除文中本身已阐明的一些结论之外,我们还可以获得以下两点启示: 其一,信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体现,绝非某种单一因素所能决定。对于公司信用而言,同样如此。故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只是与公司信用相关的两个因素,我们探讨公司信用不仅不能完全拘泥于这两个范畴,而且由于影响信用的因素极其复杂,对公司信用的界定不宜太过狭窄,这样才能给研究留下足够的空间。 其二,公司信用并不完全是公司法的规范效应,公司法之外的其他因素同样值得关注。事实上,其他学科已有很多研究。比如社会学、组织学对信任问题的探讨与此话题存在不少关联之处,如何进行合理的借鉴值得法学界深入探讨。 注释: [1]孙乃伟:“公司信用基础的再探讨”,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7期。 [2]赵旭东:“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4][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美]弗兰克·奈特:“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载[美]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美]armen a·alchian、susan woodward:“对企业理论的思考”,载[德]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江平:“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载《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8][美]哈罗德·德姆塞茨、阿曼·阿尔钦:“生产、信息成本与经济组织”,载[美]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0]方流芳:“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载江平、赖源河主编《两岸公司法研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孔祥俊:《股份合作企业法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版。 [12]马骏驹主编:《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3][美]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6]方流芳:“序言”,载[美]罗伯塔·罗曼诺编:《公司法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7][美]m·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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