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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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第三章之7.2款的规范:“构成外观设计的是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同理,两个商标的联想以及混淆的心理构成过程也是取决于商标基础特征信息,即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方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里可以看到,法律对商标构成要素规定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等项内容。然而,对这些元素做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一个商标的基础特征信息事实上应当由下列元素所组成:点、线、颜色、点线组合构成的发声(文字发声)、点线组合构成的符号含义(文字含义)、点线面组合而成的三维物体形态(方形、长形、圆柱形、菱形、球形…)、上述要素的组合方式以及排列顺序。 从上述规范和分析中不难看出,构成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基本要素,无非是点、线(条),颜色(呼叫)及其组合。而这些能为人们所感知的视觉和听觉客观要素,是造成人们联想和错觉的基本素材或基础。心理学告诉我们,由于人类生理结构的限制,人们通过视觉或听觉感知这些基本要素的某些时候,必然会产生认知结果与客观实际相符或不相符合的心理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把这些自然(生理)现象或规律加以采集、整理、归纳并抽象出来若干规律或定律,然后应用到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相同相似性判断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则可以制订出科学的和客观的相同相似性判断准则、尺度和标准,这不仅会大大提高判决的公信度、公平公正度和广大公众的认可,而且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如何将其适用到实际审理实践中,是一个将心理学上的有关外观设计异同的辨识规律与传统方法相结合的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如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应当制订较为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的判定理论、标准以及具体的实行方法。知识产权的权利实施在实践上和客观上需要与自然科学相结合,使之更趋合理和避免随意和主观化。心理学的科研成果可以也应当成为指导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一项科学的工具和手段。不难看出,这一心理学的法律应用并非能够一蹴而就,也许不能一下子从根本上解决在外观设计和商标相同相似性判断上存在的问题,因为在外观设计认知规律的调查、收集、归纳以及整理的过程会存在有很大的时、空、地的局限性,要素对比组的组织和表格的设制肯定会受到很大的编制人员的知识水平、教育程度以及信息源等方面的制约,但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需求、更好地理顺科研、经济、司法和执法的关系,创造更好的社会法律环境,将心理学与知识产权法学结合起来的尝试和努力还是有社会实用价值的和现实意义的。好在,鉴于目前人类的计算机检索技术、综合以及运算能力的发展水平,建立相关的数据库/表以及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调研和进行数理统计,并不一定是一件可望不可及的事,所以,将心理学规律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是完全可能的。希望这一思路能够得到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和评判。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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