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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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地位。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对一般相对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有违公平的。 综上,本文认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应该采过错推定原则。但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该以法律法规有规定为原则,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2.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追究违约责任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承担严格责任。有学者提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应该采过错推定原则,本文认为并不妥当。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合同当事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以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致违约应适用此原则;其次,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没有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时,造成损害的原因的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一)直接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即损害如果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非来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外的其它加害人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主要有四点: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经营活动存有损害行为,一般为不作为的方式;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存有过错,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三是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四是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的介入,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补充责任 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损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才给了第三人可趁之机,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理应对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并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侵害,所以完全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来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综上,本文认为,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应为补充责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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