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再如:被告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体弱,家无邻居,又担心身体受害,所以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别拿走东西。张初感惊慌,当意识到刘家无邻居,刘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继续翻箱倒柜,最后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
抢夺具有公然性,对这两种情况应定为抢夺,而非公然盗窃。公然盗窃否认此两种情况为抢夺,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行为自始自终都表现为一种平和的方式。认为抢夺必须使用暴力(对人暴力或对物暴力),之所以说平和方式公然夺取财物应认定为抢夺,而非公然盗窃。理由如下:(1)盗窃不具有公然性,上文已经阐述。(2)在被害人已知的情况下,当面夺取被害人财物,即使手段平和,对被害人的人身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或者危险的可能性,因为此时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知道自己在抢夺,为了排除妨碍,行为人可能会不择手段达到目的,对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性。(3)将“公然”夺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而非窃取,符合社会的一般认识,易被广大群众所接受。
本文认为抢夺必须“公然”,抢夺包括非暴力(平和)抢夺和暴力抢夺。平和抢夺指被害人有认识、行为人有认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平和手段在被害人面前夺走财物的行为;暴力抢夺,指被害人有认识、行为人有认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公然夺走财物的行为;暴力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对物施加暴力程度大于对人施加暴力程度。秘密性与公然性是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界限。
五、盗窃、抢夺、抢劫法益侵害的数学阶梯
盗窃侵害的法益是公私所有的财物,抢夺侵害的法益是公私所有的财物和人身的危害或危害的可能性,抢劫侵害的法益是人身所受的危害和公私所有的财物。三者的法益侵害性呈现阶梯性,即盗窃侵害的法益=财物,抢夺侵害的法益=财物+人身(对物施力>对人施力,对人施力可以为0即行为人的力是施加于财物上,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抢劫侵害的法益=人身+财物(对人暴力≥对物暴力,即抢劫罪的暴力方式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六、争议案例探讨
案例一:身强体壮的甲男人室盗窃时,被害人a女一人在家。甲入室时即被a发现,但a因担心遭受更大的侵害而没有阻拦甲的行为,只是暗中密切注视着甲的一举一动,甲取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只不过由“公然盗窃”变为“秘密”盗窃。
案例二:甲与乙经预谋后,在被害人a驾驶轿车在马路上缓慢行驶时,甲突然窜到a的车前,佯装被车撞伤。待a下车观看时,乙乘机将轿车后座门打开,将a放在后座位上的提包拿走;在a追赶乙时,甲乘机逃跑。此案例应定为平和(非暴力)抢夺。由“公然盗窃”变为“平和”抢夺。
总之,本文将“公然盗窃”划分为二:将行为人无认识,定为盗窃罪;将行为有认识,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定为抢夺罪,其中以平和手段的“公然盗窃”部分定为平和(非暴力)抢夺罪。概言之,取消“公然盗窃”的说法,盗窃都具有秘密性,抢夺都具有公然性,秘密性(只要行为人无认识即为秘密,不以其他人是否知道为转移)与公然性是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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