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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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意识和办案的效率意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保障高质高效地履行对内对外的监督和制约职能,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2.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的时限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发了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款对申诉的时效没有规定,由此,一些案件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十多年,而当事人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此以来,由于时间久远,证人或难以寻找或死亡,相关的证据有可能已经灭失,受理申诉的检察机关只能在复查申诉案件中仅局限于审查原来案卷的内容材料,也就是书面审查,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因此,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的时限、主体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性规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也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3.加大经济赔偿问题解决落实。对于涉及经济赔偿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应首先考虑把经济赔偿问题解决落实在第一环节,如确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应考虑相应加重处罚,不应让被害人在精神上经济上受到双重打击;对于有经济赔偿能力且予以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考虑从轻处理;对于有经济赔偿能力,但赔付不到位又判决较轻的案件,应加大督促解决经济赔偿问题。刑事申诉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因其程序的特殊性,要求一定要把好检察机关这最后一道关口,多种思路多种渠道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尽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争取申诉人息诉罢访。 4.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在一些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可供执行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肉体上遭受犯罪侵害,经济上,精神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在被害人大多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的后果便是一个家庭。被受害人“人财两空”结果,被受害人往往带有报复情绪反复申诉,主观认为量刑畸轻,更有甚至转化成新的社会不稳定人群,制造出更多的刑事犯罪,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社会将难以和谐、稳定。通过刑事受害人救济基金会,使被受害人感受社会温暖,平复其失衡的心理,使其早日走出生活阴影,共建和谐的社会。 5.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实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首先要提高对刑事申诉息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息诉工作做得好坏直接体现出办案质量高低。刑事申诉案件办案人员一定要强化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意识,对每一起案件都要严格依照程序细致审查,力争把每件申诉案件办成“铁案”。其次,办案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息诉工作的难度,在思想上要有做好息诉工作的充分准备,要培养自己的耐心,要有敢于“啃硬骨头”的精神。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要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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